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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6-01 | 最近登入:104-06-01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 小弟,有一個證人問題請教,請協助幫忙解惑。 我用假日時間,幫我的客戶製作一些工廠案件,因案件需要用到第三公正單位的機械。但第三公正單位跟我日常的工作公司認識。於是我化名另一個名字,與第三公正單位接洽,介紹我的客戶與第三公正單位認識。我的客戶也與第三公正單位簽約進行案件的執行。但案件結束後,我的客戶沒付錢給第三公正單位,現在第三公正單位告我的客戶。 後來我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證人傳票,法院傳我當證人,說明事情的由來。到案日期在2015/01/19。 我想請問,原告以及被告也會跟我同一天出庭嗎?我可以申請不要跟原告以及被告在同一天出庭嗎?因為不想得罪雙方。再加上我自己日常工作的公司有跟第三公正單位配合,我怕會有閒言傳回我現在的公司,對我日後工作會有不利,怕我的工作不保。 如果可以申請不要跟原告以及被告同一天出庭,我需要怎麼做?有標準格式可以填寫嗎?填寫完畢該怎麼寄給法院?法院收到後多久可以通知? 謝謝您耐心地看完問題,感激不盡 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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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