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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睡熊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3-01 | 最近登入:104-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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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洪律師不太清楚我的非公開社團的意思,我稍微解釋一下 在臉書社團內有分為公開社團跟非公開社團兩種 公開社團是內部資訊全部為公開狀態,簡單來說就是即使非社團人員也可觀看(路人甲) 而非公開社團的意思是,只有社團內部成員才能瀏覽 如果照這樣來看非公開社團屬於非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的話(順帶一提此社團人數為4000以上) 這樣是否只要在非公開社團內"公開"侮辱皆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 那再請教一下洪律師 基本上誹謗罪個人理解的定義是這樣,「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但就B方對A方謾罵之言語來說,B方使用的是大眾化的三字經以及低能等字眼(麻煩在想像更高等級的,因為我實在不太想說出來,有損口德).... 來汙辱A方及A方家人,並無損壞A方名譽... 所以就以上案例來說,尋求法律途徑是無法解決的嗎? 這樣是否只要以私訊對任何人說出不雅語言,是不用負擔任何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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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