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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4-01 | 最近登入:104-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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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98年幫前男友作保(我名下有不動產),因為他任職的公司要求他提供一名不動產保證人,不料他在任職期間挪用250萬公款,並被公司免職,依侵占罪被判刑.並附帶民事賠償180萬,該公司也對我取得債權兩筆(法院通知無人簽收),一筆180萬第二筆70萬,(並未執行我也不知道有這件事). 該公司99年獲得保險公司員工誠實保險理賠金140萬,並與前男友簽和解書,議訂賠償不足款以76萬計(分72期償還),前男友依約償還至103年3月(已償還34萬)後因無工作收入,未繼續履約償還.          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代求償權,向前男友追討不到,就來查封我的不動產,並限制登記在案,要我代為償還140萬,目前在協調中. 不料前男友的公司103年10月將債權委外處理,以98年取得之兩筆債權憑證(共250萬)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扣下我帳戶內之現金存款及股票多筆,加上扣薪1/3.我有至法院提出異議,後有更正債權金額為100萬元.另外有提供保證金向法院申請停止執行,但被駁回,目前上訴中. 現在我有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前男友與公司簽訂之和解書76萬為新生債權金額,且已經償還34萬,未收償金額應為42萬. 該公司主張原債權金額為250萬扣除保險理賠140萬及前男友已償還之34萬後加計利息尚有100萬債權.  新生債權產生後原債權應消滅才對,另外前男友後來再簽的和解書我也不該還要負責吧?因為要開庭了,我沒錢再請律師,法扶會的資格我也不符合,才想到上網求救!不知該引用甚麼法律條文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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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