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life comes at you fast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4-01 | 最近登入:104-24-02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房子為婚後夫妻兩人共購,共同登記在兩人名下。房貸也是兩人共借,兩人都是主借人(已向銀行確認)。房子購入時總價為1050萬,現在市價增值至約1350萬,房貸總共貸800萬,現在剩約600萬。 如今欲協議離婚,女方要房子。女方認為應該算清楚已還之200萬房貸,雙方各出了多少,女方願意返還男方已出的部份(假設約120萬),之後女方取得房子所有權(同時承擔剩餘之房貸)。男方認為應以類似將房子用市價或雙方協定價格售予女方之概念處理。 想請問男方主張的方式是否合法、合理? 又是否對男方較有利? 反之,女方主張的方式是否合理? 是否對女方較有利(對男方較不利)?  若這兩種方式都行不通,讓雙方都能接受的建議折衷方式為何?
瀏覽:469
日期:10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