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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透過仲介租了某處一樓店面要經營餐廳,簽約前與簽約時皆明確表示要經營餐廳,房東與仲介也表示該處一直都是經營餐廳不會有問題,直到完成簽約後去申請公司登記收到公文才曉得該處並不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規定,屬於第三住宅區。家人希望仲介賠償餐廳裝潢費及退還仲介費。我們應該先向房東拿回保證金租金後再提告,還是先提告再一併拿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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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