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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茶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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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被警察局通知涉嫌傷害,我們總共六個人,只有一個人打 ,被害人報警之後 還繼續騷擾我們要找人來找我們要我們小心點,還罵我們這邊一個女生破女,後來他又去騷擾了其他人,被那些人反應之後我主動找他和解,他也同意 ,我們在警察局簽和解書他說我跟另外兩個一起賠他兩千,我們雙方同意後就在和解書上簽章,但他隔天卻一直跟我說他要撤回和解,他要求要一人兩千,一直來打擾我。   請問:   和解了還可以變更和解金額嗎?可以撤銷和解書嗎?   因為警察說只要雙方主要人簽章就可以了,那請問上面是只有說甲方賠乙方兩千,並沒有指說有幾個人賠,那ㄕ要我跟另外兩個人賠還是六個一起賠?   簽完和解書後,他又反悔要求一個人兩千,我要理會他嗎?簽和解書還要他去銷案嗎?還要上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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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