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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海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7-01 | 最近登入:104-27-01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我是出售的屋主,同時也有委託仲介幫忙代售,期間我和仲介各自帶看,因仲介委託價格遲遲比我自己帶看的價格來的低,於是我已經向自己帶看的買方收取訂金;後來仲介來電告知,目前有人開價(扣除仲介費用)高於我自售的價格,請問我可以退回原訂金,轉賣給仲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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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7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要加倍退還訂金 請教黃律師:這是我剛在網路上搜尋到的,"定"與"訂"是否真有如此差別?? 因我在自訂的合約中,有寫道 已支付"訂"金~~~ 定金與訂金的差別[1] “定金”與“訂金”雖一字之差,但其反映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後果卻不一樣。所謂“定金”,既是一種重要擔保方式,又是一種違約責任的形式。 ?從定金罰則來說,定金為解約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從定金證約來看,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即具有證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從定金給付來看,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即定金於債務履行後可以抵作價款。 而“訂金”一詞在法律上則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在購房交易等經濟活動中容易同“定金”相混同。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 “訂金”與“定金”的債務性質完全不同。 “訂金”雖然也具有預付款性質,這是同“定金”的相同之處;但“訂金”不起任何擔保作用,若賣房方違約,買房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款項,而只能得原額;若購房方超過規定期限以後才決定不購買, “訂金”就只能作為對賣方保留本戶型期間損失的賠償,不退還買方。所以“訂金”有時也被稱為房屋認購金、房屋誠意金。 由於“訂金”與“定金”的法律後果不同,買賣雙方應當對尚未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後果、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最後期限、房價的約定、房屋預留的期限、開發商違約時是否雙倍返還等問題加以明確的詳細規定。特別是購買期房時,一定要註意房屋認購書所約定的內容和商品房銷售合同的簽訂。分清“定金”同“訂金”各自承擔的含義和後果,以避免日後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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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7
感謝以上兩位律師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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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