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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9-01 | 最近登入:10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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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大約在三四年前我父親帶了一台筆電回來說是在夜市攤販買到的
我當下沒有多疑(因為他常常從夜市買一些電器用品)又剛好工作需要因此就拿來使用
然而就在今天中午時候我收到了一張警察局的通知書,上面說我贓物.侵占遺失物件案件
要我到台北去到案,同時要帶著筆電到場,我現在有幾個問題
1.我人住在新竹又有工作,要跑到台北非常的麻煩,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嗎
2.我本人不知道這筆電是贓物,然而現在這筆電又已經年老損壞了,會被要求賠償嗎?
3.我會不會吃牢飯?罰錢的話要罰多少?
本人有生以來第一次遇到這問題,擔心得睡不著覺,害怕以後會找不到工作,請各位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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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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