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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ma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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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2014/8/17 騎乘黃牌重機行駛快車道.撞傷一位沒有走斑馬線的路人
當時路況是我方閃示黃燈.對方閃示黃燈.他站在快車道上被我撞上.因為那邊地方昏暗
所以警察來 給我的出補分析研判表上
我方肇事原因如下: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導致X小姐受傷
對方肇事原因如下:設有行人穿越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不得在其100工使範圍內穿越道路肇事
在幾個星期前2015/1/15第一次和解 但是失敗了
因為對方要求50萬的精神+工作損失賠償
後來對方自認有錯降至30萬 一直說自己是兩家店的店長三個月沒工作損失很大
對方受傷的醫藥費由機車強制險賠償
想請教一下
1.如果再一次調解 我方提出10-15萬做賠償是否合理
或者是說上告到法院 法院判賠的金額大約會在那裏
我是很有誠意想跟他和解 可是30萬金額實在太大了 實在拿不出來也不想杯前科 拜託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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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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