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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朵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31-01 | 最近登入:10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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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3個問題請教:1.我和別人合夥開甲店,最近Line我說去年年報突然改成今年6月前給,
我覺得很奇怪,根據民法§670,不是要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這樣臨時告知,感覺就不是合夥人,我想跟他們反應,這樣對嗎?
2.甲店從開業到8月(只給我到8月報表),本期淨利是負的,但協議書有寫道要留50萬準備金,故扣掉準備金後還是正數,我想退夥的話,根據民法§686第二項,我能退的了嗎?
3.甲店曾經用一家乙公司名義徵人(負責人還是甲店裡面經營者),但我曾問他們登記的店是哪間,是一間獨資企業,我怕他們會利用乙公司和甲店買賣賺取差價,我想根據民法§675調閱資料,他們不給看我要如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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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01
妳好:
我不是律師及會計師,但我把我所知道的告訴妳,妳參考即可:
根據所§11第4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所§17第一項第2款
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綜上所述,並非所有捐贈皆可扣除,要合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且有限額。
可以了解那間廟的收據到底可不可以扣除,再處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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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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