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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li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2-02 | 最近登入:10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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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掌握到被老闆偽造簽名以及私自刻印章的文件了,上面辦理合夥人的日期是103年12月10日,但是後來發現他在104年1月30日又私自去辨理變更,也有查過辦理變更也是需要本人簽名以及蓋印章。這樣算是偽造文書罪累犯嗎?那有涉及詐欺嗎?可以跟他要求賠償嗎?如果判刑會重嗎?因為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老闆盜用,家人很生氣,但又不知道要怎麼跟老闆談,怕又被騙,也怕他繼續亂用印章,這樣到時候會需要付到營業稅嗎?還是會有什麼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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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