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idar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9-02 | 最近登入:104-11-02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我也接到了一張,這個通常是行政裁罰,我的印像中是最輕四萬元起跳。 不過也不用太緊張,你可以收到裁罰後提出行政訴訟再委請律師代撰抗告文書。 因為你賣的東西的價值跟被罰的金額根本不成比例。僅此建議
瀏覽:1262
日期:104-02-11
我自美國amazon 購物網站購入萊萃美公司的Nature Made,GinkgoBiloba 30mg caps 200ct (銀杏葉精華萃取)產品。 這產品在美國規類為保建食品,並每一罐上面皆以註明,底下是翻譯的 原文是 These statements have not been evaluated by 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this product is not intended to diagnose,treat, cure or prevent any disease †此些說明未經食品藥物管理局評估。此些產品的目的不在於診斷、診治、治療或預防疾病。 該產品的說明可以參考萊萃美公司的官方網站的中文頁面 http://zh-tw.naturemade.com/herbs/ginkgo-biloba-30-mg 然而我收到了新北市政府衛生區的信函要求我到案說明 我寫信給承辦的小姐詢問為什麼我在露天拍賣賣的明明是保健食品,而且我在中華藥典也找不到這類產品被登記為藥品 憑什麼說我賣的是藥品,她回覆了一份內部公文,請參考附件 發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 衛署藥字第 09500655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藥事法判解彙編(97年版)第 7273 頁 相關法條: 藥事法 第 21 、22 條 ( 95.05.30 ) 要旨: 產品標示含有 Ginkgo Biloba Extract 等銀杏產品者,其製造、輸入及 販售,均應依藥事法之規定,至於具體個案應如何適用,則應依調查證據 所得之事實加以認定 主 旨:有關貴局再函請釋示民眾在國內網站刊登販售銀杏產品如 Ginkgo Biloba 或 Ginkgo 等,於國內法適用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5 年 12 月 13 日屏衛藥字第 0950025319 號函。 二、復查藥事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但書所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 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惟該「旅客或船舶、 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少量自用藥物進口限量表」業經本署與財政部會 銜令(93 年 4 月 16 日台財關字第 0930550177 號暨衛署藥字第 0930312001 號)廢止在案。 三、檢附財政部 95 年 12 月 7 日台財關字第 09500557210 號函示「 關於海關查獲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明令公告禁止輸入之毒 害藥品,以及超量攜帶自用藥品等案件,海關如何議處案」影本乙份 ,供參。 四、查本署前函僅就「案內產品標示,含有 Ginkgo Biloba Extract,應 以藥品列管,其製造、輸入及販售,均應依藥事法之規定」復知貴局 ,至其具體個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 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 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故應 由貴管依調查證據所得之事實加以認定,本署不宜逕行代為認定。 然而上述的說明,這是食藥署對衛生局的行政文書,怎麼可以逾越司法權逕行判定某保健食品中的某一成分即為藥品而入罪於民?這點我想請教律師是否可以在終審後要求大法官釋憲?
瀏覽:1519
日期:104-02-0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有被行政處罰,則可以先針對該處 ... (恕刪) 感謝  謝律師的回覆:據承辦小姐的威脅恫?指出此案難以輕饒極有可能函送法辦,因為我賣出上述保健食品多罐!且她指出我違反的法條是刑法的違反藥師法第82條及83條。即便是過失也是三年以內有期徒刑,並科三十萬以內罰金。 申請大法官釋憲的部份是針對衛生署衛服部是否有權擅自指定該保建食品中的某一特定物質即為藥品是嗎? 懇請釋疑。 像違反藥事法82條的過失初犯衛生局承辦人員就不經勸導??導就直接函送民眾法辦,是否有濫權起訴的嫌疑?
瀏覽:1519
日期:104-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