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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Ma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3-03 | 最近登入:10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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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中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想請問上述重大侮辱的定義是什麼?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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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03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實務上認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重大侮辱」,固 ... (恕刪) 您好: "是否已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還是以個人主觀感受為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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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