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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5-03 | 最近登入:10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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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底左右小弟騎車由北向南經過一個未設置號誌的十字路口,大約20公尺前路上有寫一個慢字,而對方騎機車由西向東撞到我方車排氣管處,對方的路口有寫一個停字。現場圖出來對方的違規事實寫: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停)指示,肇事致人受傷。而我方這的是寫:未依標誌、標線(慢)、號誌指示減速慢行,肇事致人受傷。而在等待現場圖出來前對方在未告知我方的情況下就先把他們的車牽去修理,估價為1萬5上下,而我方則是還告知對方來修車行看我方車的毀損情況才要開始修車,而估價為2萬3上下。對方一口咬定我方車子修太貴不合理,他說他們車壞成那樣也才修1萬5,而且三角台部分他們毀損是用焊的作為修復,他們覺得我方三角台毀損要換新的很不合理,但基於安全考量我當然還是要換新的,而且對方的車是車況相當老舊的買菜代步車,而我方的是車款較為新的在4年前左右買的新車,零件當然相對會比較貴。對方一直說我們太貴要我們去對方的車行修理,但我又信不過對方車行,當然還是在自己的車行修。因為我有陪同過朋友去過調解委員會,我深深覺得若是申請也只是浪費時間跟金錢,我想請問一下,若在初步私下和解部分,依我的情況我能夠要求對方肇事責任負責七成或以上嗎? 若對方還是不肯買帳,依然不肯賠償,又該採取什麼行動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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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