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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nie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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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維護費本應定期給予繳款單,但因未成立管委會以自於社區公基金仍處於地方機關管轄,且房屋有與地方機關簽署買賣企約,事經10年,地方機關從未要求或通知繳款,住戶處於茫然中接獲告訴,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請求權15年時效,試問地方機關是否有違行政不作為行為,如有違(行政不作為)住戶該如何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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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