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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林恩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2-03 | 最近登入:104-23-03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內容是否如 ... (恕刪) 謝律師謝謝您的幫助 ,謝謝您。 祝您一切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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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23
各位律師您好。  先在此謝謝您的幫助,感恩。   我是某餐飲店店長,105.2月時與某廣告行銷公司的業務小姐簽了一份合約。   內容大意如下: 甲方(廣告行銷公司) 乙方(我.餐飲店) 甲方提供app廣告平台為乙方廣告銷售餐點,「所得之費用為甲方所有」。 乙方需提供半價餐點供甲方銷售做為app廣告的供應鏈之一。   違約事項: 乙方若因為個人原因無法執行合約內容,將以一間分店10000元做為違約賠償。   ------------------------------------------------ 合約內容如上,說實話,是我自己當下沒理解清楚合約內容,【誤解以為半價銷出去的餐點費用,最後會是收還給我】,而事實上是廣告公司拿走全部的餐點營業額做為廣告費用。(但我相信業務小姐有解釋,只是我還是誤解了。)   之所以會誤解,主要是因為以往類似的廣告模式公司有過多次合作【ex. 夠麻吉、17LIFE、groupon、123團購網等知名企業】,其收費方式皆為營業額的20%~25%,而不是100%,至少我們可以拿回食材成本。   另外亦有合作過其他app軟體公司初創時期是採用不收取任何費用【ex. Pushme超贈點(晶美行銷公司)】,只要求我們餐飲商家提供折扣餐點做為他們app軟體的特約廠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而難處在於,現在每當有消費者拿此app軟體的優惠方式來消費, 每一位消費者來用餐,我們每日將損失約300~450元的食材成本,消費者付款則全數給予廣告公司,我們無法負擔如此不合理的巨額赤字。 合當初業務小姐給我的概念,「無需支付高額廣告費用」背道而馳。 --------------------------------------------- anyway,合約已於105.2月簽了,但當我105.3.20日第一次要和該行銷公司請款時才驚覺原來一切的合約內容都和我當初的認知不同。 業務小姐告知,合約已簽,就只能照合約內容去走,不然違約就需賠償每間分店10000元違約金。   請問各位律師,我這樣的情況, 1. 可否要求修改合約內容? 2. 可否解除合約? 3. 若不能解除合約,是否建議我直接賠償違約金10000元,或是另求法律管道協助? 4. 個人疑問,為何賠違約償金是10000元,事實上該廣告公司除了將「我個人提供的圖片上傳至他們的app程式外」,沒有其他的廣告協助,我能主張他們收取的違約金過高嗎?   p.s(您好,其實我們店家不是無法負擔這筆違約金,只是覺得,該公司於此期間為商家做的事情並不多,餐點也是我們提供的,錢卻是他們在收,三月已收取5000元費用了,深覺十分不合理,想求個公平而已)   最後祝各位律師, 平安、喜樂、事順心  謝謝您的幫助。 若到了最後關頭,還請需請您幫忙。
瀏覽:1808
日期:104-03-22
各位律師您好。   因求助無人,又來發第二次文,但這次我自己有查了一些簡單的法律,請教是否可行。 先在此謝謝您的幫助,感恩。 原問題連結在此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771403&tid=1035&ccode=PostDate%20desc 我們有查到了關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定型化契約之限制) 一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者。 (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增訂理由:)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使社會大眾普遍知法、守法起見,宜於本法中列原則性規定,明定附合契約之意義,並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列舉四款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明定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 --------------------------------------------------- 請問各位大大, 因為事後深覺此合約的不公平之處異常明顯 1.(餐點我們出,消費者付出之收費他們100%全額拿走), 2.(此app廣告上架之所有圖片拍攝皆出自我們自己,廣告幾乎我們自己做的,收取違約費用為10000元之理由為因為他們有付出許多廣告成本,個人覺得如果只是照片上傳花了10000元也過多了些。) 不知是否可以依循此法尋求合理的幫助,謝謝您^^ 最後祝您平安、喜樂、事順心,謝謝。
瀏覽:1364
日期:104-03-22
各位律師您好。  網路朋友您好,小弟先在此謝謝您的幫助,感恩。  ------------------------我的情況如下--------------------------------- 我是某餐飲店店長,105.2月時與某廣告行銷公司的業務小姐簽了一份合約。   內容大意如下: 甲方(廣告行銷公司) 乙方(我.餐飲店) 甲方提供app廣告平台為乙方廣告銷售餐點,「所得之費用為甲方所有」。 乙方需提供半價餐點供甲方銷售做為app廣告的供應鏈之一。   違約事項: 乙方若因為個人原因無法執行合約內容,將以一間分店10000元做為違約賠償。   ------------------------------------------------ 合約內容如上,說實話,是我自己當下沒理解清楚合約內容,【誤解以為半價銷出去的餐點費用,最後會是收還給我】,而事實上是廣告公司拿走全部的餐點營業額做為廣告費用。(但我相信業務小姐有解釋,只是我還是誤解了。)   之所以會誤解,主要是因為以往類似的廣告模式公司有過多次合作【ex. 夠麻吉、17LIFE、groupon、123團購網等知名企業】,其收費方式皆為營業額的20%~25%,而不是100%,至少我們可以拿回食材成本。   另外亦有合作過其他app軟體公司初創時期是採用不收取任何費用【ex. Pushme超贈點(晶美行銷公司)】,只要求我們餐飲商家提供折扣餐點做為他們app軟體的特約廠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而難處在於,現在每當有消費者拿此app軟體的優惠方式來消費, 每一位消費者來用餐,我們每日將損失約300~450元的食材成本,消費者付款則全數給予廣告公司,我們無法負擔如此不合理的巨額赤字。 合當初業務小姐給我的概念,「無需支付高額廣告費用」背道而馳。 --------------------------------------------- anyway,合約已於105.2月簽了,但當我105.3.20日第一次要和該行銷公司請款時才驚覺原來一切的合約內容都和我當初的認知不同。 業務小姐告知,合約已簽,就只能照合約內容去走,不然違約就需賠償每間分店10000元違約金。   請問各位律師,我這樣的情況, 1. 可否要求修改合約內容? 2. 可否解除合約? 3. 若不能解除合約,是否建議我直接賠償違約金10000元,或是另求法律管道協助? 4. 個人疑問,為何賠違約償金是10000元,事實上該廣告公司除了將「我個人提供的圖片上傳至他們的app程式外」,沒有其他的廣告協助,我能主張他們收取的違約金過高嗎?   p.s(您好,其實我們店家不是無法負擔這筆違約金,只是覺得,該公司於此期間為商家做的事情並不多,餐點也是我們提供的,錢卻是他們在收,三月已收取5000元費用了,深覺十分不合理,想求個公平而已)   現在我們這裡有了解到 (關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 (定型化契約之限制) 一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者。 (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增訂理由:)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使社會大眾普遍知法、守法起見,宜於本法中列原則性規定,明定附合契約之意義,並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列舉四款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明定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 不知道我們和該廣告行銷公司之間的這個合約,能否憑此無效化。     最後祝各位律師, 網路上的朋友們,平安、喜樂、事順心  謝謝您的幫助,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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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