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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w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6-03 | 最近登入:110-03-02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本人於路口起步欲至前方路口迴轉,當時路段皆無車,2秒進入慢車道,4秒切入快車道,6秒時車身回正,8~9秒時被後車追撞,本人車速約25~30km/h,該路段限速50Km/h。經區鑑定會認定為肇事主因,本人不服,欲提起覆議,但有網友建議直接提民事訴訟,因覆議翻盤率很低,不如將機會賭在法官會否定區鑑定報告,不知各位律師建議如何? 另覆議書內容如下,請各位律師指正 1.本件事故中由甲方起步至切入車道約經6~7秒,當時雖為夜間,然照明充足,無雨無霧,亦無遮蔽物會影響視線,客觀上無不能注意車前狀況之情形,依理當時乙方應已知甲方將進入車道,夜間反應時間需時約2~2.5秒(請參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顯然乙方具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得對於甲方變換車道之行為預作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雙方發生車禍事故;然由前述談話紀錄表及現場圖分析,乙方未採取減速之措施,其就系爭事故自應負嚴重違規之重大責任(請參見士林地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96號民事判決及彰化地院109年簡上字第62號民事判決)。 2.再者,甲方由起步至乙方車道正前方經8~9秒,期間未發生碰撞,以時速50公里(即每秒13.89公尺)換算,同段時間內乙方應前進111.12~125.01公尺,以時速40公里(即每秒11.11公尺)換算,乙方應前進88.88~99.99公尺,由google地圖及現場圖估算甲方由起步至撞擊點移動之距離約20~25公尺,由此可知,甲方由路邊起步時,雙方沿車道的相對間距(乙方前進距離減甲方移動距離)遠大於交通部所訂之安全距離(時速之一半),甲方變換車道之行為自可依信賴原則相信後車會注意路況而避免危險。區車鑑會鑑定報告中僅以甲方為變換車道,乙方係直行車具有優先路權一情作成鑑定結論,未考慮雙方相對距離及反應時間,鑑定結果自難令人信服 3.綜上所述,甲方雖有變換車道之行為,然已善盡道路駕駛人之責任,以方向燈告知後車,確定安全距離後才動作,依信賴原則而言,自無肇事責任;而乙方疏未注意路況,未採取減速措施,實為肇事發生之主因,鈞請鑑定委員更改原鑑定報告之判定,乙方應負100%肇責,以維護甲方應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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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0-02-01
同事知道我已婚 但在不知情的人之前自稱我老公 又叫我離婚 用一些黃腔騷擾我 比如說[一輩子用一根夠嗎?] [我下面很想要 你要不要] [現在沒有人 你要不要脫光光陪我 我去關門] (以上皆有錄音 且有其他同事在) 又叫辦公室新來的小弟在客戶前叫我大嫂 讓我不勝其擾 因為跟長官反映過 長官把我調單位 但是他還是整天說些很曖昧的話 讓別人誤會 我也說過我有錄音 但是他叫囂說不可能被判刑 笑我沒知識問題:因為性騷法要碰觸身體才判刑 申訴感覺對他沒影響 我可以告他毀謗或是公然侮辱嗎? 因為他在外人面前自稱是我老公 對我的名譽造成損傷 開黃腔讓我覺得被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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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