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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9-03 | 最近登入:104-30-03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你好 想請問: 1.朋友跟前女友分手時簽了數張總和新台幣200萬元整的本票給女生,朋友有跟前女友借錢是事實,但是金額沒有到200萬。當初簽200萬是為了想挽回她所以才簽的。後來付了幾期(幾萬)我朋友覺得挽不回來也沒錢付了,所以就沒付了。導致雙方在line上亙相嗆聲要處理對方。 2.過了二天我朋友就被這個女生的現任男友,帶了三個人含他男朋友四個人去公司打了他一頓,還恐嚇我朋友說看要怎麼處理這筆債,不然就要交給地下討債公司處理了。 3.過了一個星期有六個人登門討債(拿了當初寫的協議書跟本票的影本),對方沒有經過管理員同意也沒有換証,就直接進入大樓走樓梯上去按電鈴找人。我朋友當時不在家只剩他媽媽及舅舅在家,門剛打開對方就直接闖入了停留了半個小時之久,還恐嚇我朋友的媽媽說:你兒子欠債妳不處理一下嗎?不然到時我們每天來樓下等,把人壓走,斷手斷腳之類......。還留電話叫我朋友跟她媽媽看要怎麼處理通知他。 4.後來又打電話來恐嚇說五號要去我朋友的公司收錢。 想請問的是:問題1中.申請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機會大嗎? 問題2中.傷害(有驗傷單及証人),恐嚇告得成嗎? 問題3中:闖入民宅,恐嚇告得成嗎? 問題4中:如果對方真的去公司報警能告對方什麼? 另外:若以上罪名能成立的話能告女方教唆嗎?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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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