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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七一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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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本人有跟高利貸借款,後來該集團被抓,警方從匯款紀錄要我當證人,第1次通知時,我已至派出所做完筆錄,現在換分局出通知書,要我再到分局做1次筆錄,上面還寫,如不到要請檢察官申請拘提,我因要上班關係,沒去分局,而分局的警員就打電話給我說.....為何沒到??怎樣??怎樣的.... 想問的是,我是被害人(證人),像這樣的通知,一定要去嗎?本人有正常工作,如一定要去不就3不5時要請假,還有...上有老母,家有妻小,萬一我出現被對方知道,那不是檢方害了我嗎?我怎可能跟高利貸集團周旋呢?所以我可要求檢方不要再傳喚我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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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