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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米浪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31-03 | 最近登入:104-10-06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各位辛苦的律師們好 我司在簽立合約時 承辦人員未注意到新合約的有效期間與舊合約有重疊到 而新、舊合約的內容條件有不同 請問當雙方發生對適用於新舊合約認定不同時 該以那份合約為準?? 以新合約(簽約日時間較晚)為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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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10
請問各位專業人士 我要改編歌曲並錄製CD,所以要跟原歌曲唱片公司簽約 遇到二個問題,請想教大家 1.簽約完,我就可以公開演奏、播放、播送自己改編後的成品嗎?? 2.合約上他寫版權擁有百分比50%,意思是唱片公司只有50%的權利,我還要自己再去找另外50%的人簽約嗎??(唱片公司以此條件簽約:乙方使用上述歌曲支付共〔一〕首計(50%)NT$ XXX-,稅後NT$ XXX.) 謝謝!   一. 甲方就擁有音樂著作權人授權之歌曲(曲/詞),共計〔一〕首(以下簡稱「本著作」),享有著作權 比例如下所示,授權乙方按本約第二條使用: 申請音樂著作 (Song to be applied) : --------------------------------- 歌曲 : XXX 作者 : 曲 :XXX 詞 : XXX 版權擁有人 : OP - XXX MUSIC PUBLISHING HONG KONG                 SP - XXX MUSIC PUBLISHING (S.E.ASIA) LTD.,TAIWAN 擁有百分比 : 50.00% 二、 甲方就上述音樂著作同意乙方使用權限,如下列條件: 1.使用權限:重製音樂著作(COVER VERSION)之機械灌錄權。 2.產品用途:重新演奏。 3.產品種類:雷射唱片(CD)。 4.專輯名稱:『XXXX』以實際發行專輯為主。 5.發行品牌:乙方或乙方合法授權代理之第三人。 6.發行地區:台澎金馬地區。 7.使用次數:限每種產品重製壹次同壹版本。 8.發行數量:2000片  三、乙方對甲方保證事項: 1.甲方同意乙方就「本著作」重製之產品,每首歌曲限乙個版本,亦即相同之發行人、公司、曲目、封套、內容、專輯名稱、錄音(卡帶及CD為同壹種版本)、產品等,乙方發行時應免費提供該專輯產品(以詞或曲為一獨立單位)6 CD/6 CASSETTE SAMPLE予甲方存查。 2.未獲甲方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出版本合約以外其它任何產品或重新編輯或重製它版,且乙方不得將「本著作」之重製權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售第三者,或轉售權利予任何地區之第三者重製本合約內之歌曲。乙方並保證在一年內發行本著作;否則乙方即喪失首次發行權,屆時本公司將不再另發通知。 3.若乙方為了明示歌曲版權所有,則依本合約第一條所示之文字標示OP及SP等字樣。 4.乙方若違反本合約條款,甲方應以十四日前之書面通知乙方於期限內補正;倘乙方未能於期限內補正時,乙方願支付甲方每首參拾萬元之違約金,且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之授權,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四、 乙方使用上述歌曲支付共〔一〕首計(50%)NT$ XXX-,稅後NT$ XXX.-。此支付款為: 機械灌錄版稅(MECHANICAL FLAT FEE),@首100%-NT$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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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