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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涵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3-04 | 最近登入:10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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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服務業的一個禮拜休一日、有4天的時數是9.5小時、另外2天時數13.5小時最近在網路上看到勞基法規章 才知道工時超過8小時算加班費、這部分公司也沒有算!這份工作做1年多,想要離職,3月中提離職了,如果已經跟對方說6月底離職,但是因為公司要我們簽1年合約,違約要罰錢,這樣是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嗎?因為有看到勞基法說就算簽約 但是只要提早跟雇主說 合約是不生效的!請知道的人幫我解決疑問! 謝謝唷!! 由於我只是計時工讀 不知道勞基法規定是否只限正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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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