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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nyenye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6-04 | 最近登入:104-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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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騎自行車行經楊梅省道一號時,與一輛同方向的小客車發生事故,因為我有皮肉傷,對方則後擋風玻璃全毀,其餘車體無損傷。在做完筆錄後我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對方則認為我應該負起全責賠償,以下是我與對方大概的筆錄: 我:我以25km/h行進,為了閃避一輛停靠在路邊的汽車(非當事車)而偏頭(自行車無後照鏡)注意後方來車,再次注意前方時發現對方的車打警示燈停靠在約十公尺外(紅線禁停區)及煞車,但煞車不及而撞上。 對方:以15km/h行進,打右燈欲找停車地方。 我有戴安全帽。而警方的分析研判表表示無法釐清肇事原因。 有幾個問題相請教: 1. 在省道一號上自行車與汽車的路權有分別嗎? 2. 因為我認為他是違停,而他說他慢速行駛。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慢速行駛欲找停車位是否有過失責任或是交通違規? 3. 在各說各的情況下,有哪些權益我可以爭取,我又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4. 事發後我是由家屬帶回,我是否可以爭取車子油錢以及家屬工作停滯的薪資損失(這部分沒有收據)? 5. 因為我的傷口位在下巴(有疤痕),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顏面損傷的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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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