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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0-04 | 最近登入:10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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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於台中買入一戶隔成多間套房的房屋, 交屋前收到都發局來文, 說明該屋是 "未經核准擅自室內裝修", 需於文到30日內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好像目前新申請隔成多間套房的裝修案都無法通過, 想請問:
1. 賣方並未告知此屋為"未經核准擅自室內裝修", 可以用隱瞞重要訊息的理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嗎?
賣方在現況說明書中, 是否有增建物(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違建及建商二次施工部份) 的項目打勾, 但並未有補充說明
2. 目前交屋延緩, 需要採取何程序保障權益嗎?
3. 若無法解除契約, 那可以主張交屋延緩的違約金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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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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