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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TACO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3-04 | 最近登入:104-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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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詢問近一個月前我被不認識的人因非蓄意傷害導致意外送急診 當下救護車跟警察都有到現場 急診後返家 目前都繼續看中醫及西醫治療 當時影響工作無法上班數日 至現在仍有後遺症 日前有雙方會面至調解委員會調解 我開出希望能賠償醫療費用、工作損失、車資、精神損失等兩萬餘元 但對方堅持他非蓄意只願意賠千元紅包 並且在調解過程中不但沒道歉還數度出言「你是腿斷了嗎?還是你不孕? 我為何要賠」以及「你還這麼年輕摔一下會怎樣你紙糊的嗎?」之類的言論及惡劣態度讓本人身心感到極度不適及害怕 最後因對方態度不佳而調解失敗 且自從上次意外除了身體不適外 驚嚇過度還必需看精神科治療失眠等問題 已嚴重影響生活及工作 想請問這樣若第二次和解若仍失敗 1. 直接對他提告可用什麼罪名?勝率大嗎? 2. 對方第二次調解若不出面是否會有任何影響? 3. 是否可加告公然侮辱? 4. 若屆時真的必須出庭除準備當初急診證明、收據、公司請假證明、精神科證明等還需準備什麼呢? 5. 若提告對方選擇不出庭 會有什麼後果? 再煩請專業律師的回覆了 我感到很不安及焦慮 謝謝您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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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