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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2 頁,18 篇文章
請問:您好:如何準備?言詞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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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5-19
!非常緊急2017年4月7日刑事:1偽造文書和2誣告和3民事:不動產: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法律相關問題?內政部地政司去年2015年(104年)8月曾要求,房仲業者從事海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應遵守:1《消費者保護法》、2《民法》3《公平交易法》,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人):2人要接受審判:1業務員:蘇郁青《聖經上所說的:惡人》和重大惡質詐騙公司:應該要負責連帶賠償責任:2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為台灣房屋後來更名的》=ps這個大家如果有看到千萬要小心這個惡女人,亞太國際地產公司房仲女業務員:蘇郁青在詐騙加吸乾你的辛苦血汗錢。~^_^(另外2個人:和又多了一些複雜的2人出現,(事情)發生在我身上的血淋琳的被詐騙過程,真實發生狀況如下:和(旅遊:時間4天3夜)2015年8月22日,到2015年8月25日。2015年8月24日發生的地點:馬來西亞(樂高樂園的對面一間破爛房子裡,壞建商(賤商)的參觀中心)。亞太公司又害我《我的人生:一場完全變調又變質的4天3夜旅遊》(我人生一輩子最大惡夢一場),《發生這件事情後,我幾乎是半夜常常煩惱到我辛苦的錢,錢到底什麼時候我可以拿的回來,100多萬元。回來睡不著,當然是因為這件事情被上網爛亞太公司的網站裡,也有提到這個的重大瑕疵和錯誤和疏失,把我害慘了,原因只是因為,我一時被《蘇女業務員的鬼詐的舌頭=話術,我被詐騙了,我居然會完全的信任加信賴亞太公司和業務員蘇女,無買預售屋經驗的我》我的英文不好,又沒有預售屋的經驗,~我還沒去之前,主要導致會發生的原因:2015年7月初那時候是我又失業了,我不得已,只好先離職那家黑心和不講道理的店,因為店長太太的身份在欺壓我,一直想利用我的人和想要我的所有的錢拿來投資公司。《我又失業了》,我本來是很高興和快樂的難得有機會《主要原因》,自從女兒上國中一年級之後,住在台北市社工安排的家園裡,《社工說:我是屬於台北市高風險家庭?,好好笑,我有自己的台北市小套房,沒有任何貸款,還有一些錢,我不認為我是什麼高風險家庭的》,女兒終於長大了,又住在家園那邊,我就有很多時間可以出來工作了,《1,萬芳醫院營養室的廚工:薪水很低,2萬3000多元《免費供2餐,但是離家很近,我為了省錢,都走路公車2站距離去工作》,我很喜歡做我喜歡的工作賺錢,因為有很多好吃的食物,做完每個月都發薪水,不管多少錢,《我都很感恩上帝,聖經上說:做工,得工價,很合理》,雖然工作很辛苦《真的是:電視新聞播的,血汗醫院》從早上9點要一直工作到晚上8到9點《原因:每天都超時工作,要洗》,只有不到半個小時吃飯時間(快消花不良,得胃病了),原因:要趕快煮點心給病人吃,不然會來不急出餐,工作的時間,都要站一整天,每天腳都感覺要斷掉》。主要的原因:因為我很害怕我沒錢也變成可憐的遊民,現在又有多了一個寶貝女兒要對寶貝女兒負責。※所以我一定要努力的去工作賺錢加存錢。陰影:《最主要的原因:我的親身媽媽,曾經是被馬路上和任何人欺負的可憐遊民,是爸爸打人,害媽媽的和媽媽離婚,趕她離開家,媽沒地方去住,可悲的只能住馬路旁邊,更可悲的變成遊民》,後來我慢慢長大才知道後,我送媽媽去花蓮玉里榮民醫院養病住那邊,後來媽媽,因糖尿病過逝69歲。我終於可以有那美國時間,可以去出國走走看看,好好的散散心,和心愛的唯一的一家人女兒,好好的住在一起,看看外國的美麗風景,吃吃美食買美食買拌手禮送給教會的姐妹們和職訓局的好同學,雖然只有4天3夜(先到新加坡,後去:馬來西亞:要去亞洲的唯一樂園,樂高樂園好好的玩一玩,便順一定要帶我的寶貝唯一女兒,一起去《行萬里路,想想8月中,女兒在家園那邊住應該是放暑假,應該可以和我一起去國外走走看看去玩,因為原因我很節儉《我被亞太房屋詐騙的100多萬元,就是這樣存來的》,只超要過100元的任何東西,我都會想一想,我是真的需要,還是只是想要而已,《我一直想要一台賓士汽車,我開過哥哥的二手車賓士15萬元,很讚,因那時候是要常常帶媽媽去榮總看糖尿病,有車真的很方便,還順便可以帶那個時候才不到1歲,還不會走路的女兒一起去》。我也不會亂買什麼任何東西?漂亮的衣服(雖然我也很想要有漂亮衣服可以穿),和名牌包包。《但我的理智告訴我不行亂花錢,還是要樣以前一樣(錢滾錢),一有錢(不管金額多少,通通存起來),先存銀行定存。《之前女兒國小6年級畢業旅行,要5000元,我說:太貴了,不想讓女兒去參加,女兒的國小6年級老師(原因:老師沒小孩),老師知道後,主動幫女兒繳錢,讓她去參加玩3天2夜》。打電話問社工,看看女兒課本裡面讀到的新加坡國家,是如何的進步和乾淨的國家。我很十分高興的打電話給社工,可惡的社工說不行,我只好自己一個人很無奈加很可憐的去散散心了。※※※《每一次想到這裡,我就很生氣,重要原因:如果那一年2015年8月23日,社工,讓我帶女兒去外國: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玩,今天我和女兒都會有一個很愉快的國外旅行回憶。※※※※※※※※※ps我今天更不會《被亞太公司詐騙逼簽對我不公平的英文契約,完全超出我能力很多很多的錢417萬元的爛房屋,我只是一位單親媽媽。※※※※社工他也算是有《間接有影響到我和我女兒的人生》,損失:被賤商沒收很《高額,天價的違約金20%=100多萬元》。~好好笑,我是女兒的親身媽媽,我好不容易存了一點錢,也願意花在自己的寶貝女兒身上,為什麼?我和女兒的自由人生的生活和生命,處處要看社工的壞臉色呢?==(物):事後來看重要證據《一開始就是一份有重大瑕疵(全部都是我看不懂的英文契約)和對我完全不公平的英文契約》事後我回想來看整件事情的發生還是感覺到非常恐怖《我一個人活生生的被亞太國際地產公司3人有事先安排好的詐騙我的錢,加上我簡直就是被3人綁架《2男加1蘇女,亞太業務員》,我害怕我會變成破產加窮光蛋變成無家可歸在街頭流浪,任人都可以欺負我的可憐遊民:我的辛苦血汗錢100多萬到底要到什麼時候才可以全部拿回來。(後果)隔天8月24日《是:偶數日》,蘇女當時和我在簽英文簽約時《對我是非常不公平的英文契約書》的,蘇女和我和在場的也是亞太國際地產的馬來西亞分公司的男同事《現在回想起來,他的眼睛長的跟鬼一樣》,和馬來西亞建商派來的人應該他原來就是那個超級大壞蛋加黑心肝加全身發癌的爛壞律師,他們3人,只是要我一直一直的不停的趕快簽名(包括每一頁的中間縫),對我是用《話術詐騙,現在回想起來:蘇惡女他們就是:《聖經上說的,人們鬼詐的舌頭》加上半哄半騙的英文契約裡面有重大陷阱和3人《惡意隱匿》:《是有關於總屋款417萬元的違約金20%的相關極重要的規定》《我的權益受到極大損害》,《導致於害我損失金錢被建商沒受收100多萬元的違約金》;《馬國律師他也應該要負責法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的,重要原因是:賤人有收我的爛壞黑心服務費,祝你早日拿去當你的最後棺材費》,可惡的賤人,3人和亞太公司通通沒做到應該告知我的法律義務,你賤人應該是從我還沒有要簽約之前,賤人就應該要主動全部的告知我,和一一解釋每條英文契約裡面的相關規定,《我要盡的義務和我可以使用的權益》加上當場未即時告知我:《即時翻譯英文契約》和《充份的時間來解釋英文契約》,一開始就告知我,我根本就不可能會簽,《你們只是為了賺黑心錢而急於成交》;從頭到尾完全未告知我消費者所要承擔的所有任何風險。=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實如下:即刻返還如下:《英文契約》違法和違反規定:《消費者保護法》,沒給我看《英文契約》,我有法律上的權益,那就是我有30天的契約審閱期。訴訟標的《錢》:總屋款417萬元的20%==大約100多萬元《包括:亞太國際地產公司的服務費大約10萬元加馬來西亞律師費大約10萬元加計台灣銀行一年定期儲蓄存款利息返還之》。《英文契約》違法和違反規定:《消費者保護法》:主要原因:第 16 條 ※※※但對當事人之一《《《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返還我的錢:重要原因如上和下:返還我的錢:該契約全部無效總屋款417萬元被馬來西亞建商沒收的違約金20%。總共大約100多萬元。※※※當初:亞太國際地產公司的業務員:1蘇郁青,《聖經上所說的:惡人》絕對應該要負責我的賠償責任:2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為台灣房屋後來更名的》重大惡質加詐騙和很壞的公司:應該絕對也要負責連帶賠償責任:英文契約,違法違反:《消費者保護法》30天主要原因:第 16 條 ※※※但對當事人之一《《《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就是亞太公司應該:把原本就是屬於我的每一分一毛辛苦的血汗錢,全部通通要還給我,和盡快匯到台灣銀行公館分行《當初我的100多萬元辛苦加血汗錢就是從這裡騙走的,※※※ps《重要證人:台灣銀行襄理》,亞太快點,快還給我的錢來,趕快盡快還給我,另外加計利息算法:台灣銀行的一年期的定期儲蓄存款計算之。ps原來在《2015年8月25日之前,我原本在台灣銀行,100多萬元,錢存款平平安安好好的存在台灣銀行6年期儲蓄險裡,被蘇女惡人詐騙騙走》,《那些本來原本就是屬於我的錢》,我要扶養就讀高二的小孩,害我快2年沒錢,去看小孩。蘇女和亞太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當初我的100多萬元辛苦加血汗錢就是被蘇惡女和亞太公司:詐騙加詐術被《蘇她們的故意不告知蘇惡女和亞太的錯誤》※※※《沒有告知我英文契約有陷阱,有關於違約金20%的規定》,※※※重要原因:導致我要損失如下:總屋款417萬元被馬來西亞建商沒收的違約金20%。總共大約100萬元整。害我快2年沒錢,去看小孩。和未來2年後,小孩要讀大學的教育錢《如果萬一沒有考上台北的大學,還要付租屋錢》,補習錢,買摩托車的交通錢,養小孩要花很多的錢,小孩長越大,花錢越多。和欠錢快2年沒錢繳的國民年金和健保錢,和欠錢快2年沒繳的瓦斯錢,和動牙齒的手術錢。※※※《亞太國際地產公司:(1業務員蘇郁青)《事實發生的真實狀況:蘇女根本就是從頭到尾,對我完全是《非常的不公平的英文契約》,《事實:根本就是完全違法的在銷售,合法掩護非法的在詐騙我的辛苦血汗錢100多萬元,對我是:半哄半騙》,和根本就?有給我消費者30天的契約審閱期」和另外,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不得為下列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顯失公平行為》:※※※(一)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二)《簽約前未提供購屋人至少五日審閱期》。※※※※※※《亞太國際地產公司的業務員蘇郁青:甚至於行使詐術的侵權行為,所以我得向(亞太國際地產公司)求償負連帶賠償責任》,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所以結果答案就是亞太公司應該:※※※<<即刻返還,我被沒收的違約金20%大約100多萬元和上面寫到的利息。~2民法:1.民法74條:適用於我《我的發生事情的狀況,完全符合法條所說的內容》:※民法74條:因《輕率》,《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的交付《或約定》,是無效的。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有劉志忠律師《恩典法律事務所的負責人之一》害我給耽誤了,時效已超過1年了。不能提告了。~~亞太公司:更多,違反法律條文的法條詳細如下:==※我有問題1?請問各位律師:4月11日下午4點,要開刑事庭:第一次去《準備庭:是什麼?》~第一件事情:刑事:偽造文書罪:2人亞太國際地產公司的業務員:1蘇郁青和2馬來西亞分公司的男同事《惡女蘇女:沒有向我介紹他的男同事姓名?,所以我根本不知道他的男同事姓名?》Ps趕快去調查:那個兇手男同事姓名?個人的所有基本資料。(先是,訂金部份):(下三爛和耍噁心的手段):《詐術加詐騙》:盜刷和偽造我的聯邦銀行信用卡簽名:94300元。ps《蘇惡女:妳自己做賊的還喊捉賊,妳還敢來反告我刑事誣告》我就向法院,一一解釋清楚,讓當年2015年8月24日發生,還有我被妳陷害的:《英文契約裡面有陷阱20%的違約金》,詐騙的全部真實事情經過,讓法官還是檢察官來判決,我是:被害者加受害者=被蘇女和亞太公司他們一夥人害的,我已經損失被《建商=監商=賤傷》:《沒收我的所有的錢:總屋款417萬元的20%==100多萬元,我一定會要贏的,妳是加害者==敗女》,妳們亞太公司有關這件事情,詐騙我的全部的人,一定會被捉去監獄裡關到死的為止》。全部的人一起去法院見,向檢察官講清楚事情的《全部真實真相》發生的前後順序:1人:所有關這件事情的證人或看到這件事情的證人。2事情:同上。3時間:2015年8月初,中,底一直到,所有事情的結束。快調查※※※Ps4地點:馬來西亞馬來西亞的參觀接待中心。其實我被害人覺得認為最好的證據之一:就是調出來當初和我在現場和現場所有人的監視器和對話《錄音,如果有錄音的話,最好》,亞太公司和蘇女她們是一夥集體共犯,現場的監視器也要調查清楚。時間有一點錯過和晚和慢,但我不管,要想辦法,知道還原事情的真相大白的那一天。※※※Ps5物:所有證物。和看到證物的相關證人。目前證人之一:新莊中港路的男室友。※我有問題1?請問律師:4月11日,要開刑事庭:第一次《準備庭:是什麼?》~※※※主要原因:《亞太國際地產的業務員:惡女人:蘇郁青《主謀:(加)共犯之一》蘇惡女:我親眼看到,蘇女把我的聯邦銀行信用卡,交給兇手就是他:亞太馬來西亞分公司的男同事(先)是盜刷,(後)被偽造簽名《偽造文書罪》,我的聯邦銀行信用卡,地點:馬來西亞的參觀接待中心。?問題2?※※※《共犯之二》,但是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打電話問當初的亞太公司,想辦法去調查?如何調查他的所有個人資料,準備提告。聯邦銀行信用卡:時間:在2015年8月23日晚上5-6點:※《被他沒有經過我的授權同意,他拿去盜刷我的聯邦銀行信用卡》和《偽造文書罪:模仿偽:我的聯邦銀行信用卡簽名》的經過如下:~我事後發現我根本一開始就被有計劃的《惡女:蘇郁青》從頭到尾的一步步設計我,詐騙加詐術的坑殺我100多萬元:整件事情發生的先後順序和真實的詳細血淋淋的經過如下:(先是)第一件事情,有關於房屋訂金部份:94,000元《其實從頭到尾,我都沒有那個能力去買什麼417萬元的房屋,《更何況是還沒有蓋好的房屋啊:還要417萬元好貴貴的房屋》。1看第一間房屋:我住台北市,95年樓下41樓屋主:一對姐妹要原價便宜賣給我,我很心動,我也非常想房子變大《我的全部財產的錢剛好可以買,來自己住或每月收租金10000萬元》,《我都沒有買,先忍住沒買下去》,今天106年4月4日來看,我超級後悔沒買下去,我房屋可以賺到最少100~150萬元。21看第二間房屋:還有102年,我去宏達電做手機的工作半年(因為公司暫時沒訂單才離開),後來104年htc公司又缺人,主管又請我回去工作,但是:我的所有最後的錢:100多萬元,被詐騙如下:《亞太國際地產的業務員:惡女人:蘇郁青《主謀:共犯之一》,騙走了到建商那邊,我只好先辦離職,每天專門用心花時間看法條,找律師來處理這些事情。一定要打贏這場訴訟官司,拿回原本就是屬於我的錢:100多萬元。《我很喜歡公司和工作乾淨又有免費供2餐好吃,後來還有各種水果可以吃,尤其是工程師大樓的餐廳吃到飽(只要自己付75元,員工價),工作又有趣》。找自己的房地方,不想住宿舍。整個事後來看,買龜山工業區那邊,就對了,公司加工廠一大堆,工作一大堆,錢賺也賺不完。我更是超級心動,還有220多萬元就有一間漂亮的電梯大樓的最高樓6樓小房屋,《看房屋跑3次,最後才看到我最喜歡的屋況,我當天看完房屋,還和樓下帶看的社區裡的小房屋公司說:我回去會去準備我所有的錢來買。旁邊還有:《龜山銘傳大學分校,女兒長大要去讀書,也方便,樓下就是學校》。但是:我後來我暫時失業了,(原因是因為:htc公司暫時沒訂單才離開),看第3間房屋:我放假常常去看看那邊的房屋《到處去看我自己未來要住的房屋:鶯歌1間和樹林也1間也去看房屋最遠還去桃園市火車站有一間房屋,也是230,第點也不錯,只是對面有一間每天很吵的廟宮》。《更何況:是417萬元好貴的房屋》我根本沒辦法有那個能力買?蘇女妳根本就是知道我的失業狀況好嗎?》,95年樓下4樓屋主:一對姐妹要原價便宜賣給我,我很心動,我也非常想房子變大《我的全部財產的錢剛好可以買,來自己住或每月收租金10000萬元》,※※※但是那時候女兒才剛讀國小一年級買下去,我和女兒,會沒錢吃飯3餐和生活了》,《買到妳到絕對賺到》,後來被一位也是單親的媽媽,買走做投資客加包租婆,現在穩定的出租收現金房租10000給一位房客住。果然會賺錢,另外我住的同一曾5樓,一樣的大小,今年106年要賣380萬元,但我的個性《很小心》加《很保守》,還是都沒有買下去。我是台灣人,我也愛台灣,我和女兒都是台灣人,所以買房屋:買台灣就對了!更是買不起,我只是一位單親媽媽又失業了,我才有一點點空要來這邊旅遊加散散心,散完心之後,回去台北還要面對很多問題,重新去找工作的問題,更是煩人》。聯邦銀行:我當天就告訴蘇女說:《8月23日是:單數日》沒有辦法刷卡,因為,聯邦銀行刷卡活動規定,一定要在明天《8月24日才可以:偶數日才有現金回饋。  刷卡總金額2%《94300乘2%=大約有1800的現金回饋》。我的意思表示一定要在明天8月24日。蘇女一直看我:我就是很累的也很平靜坐在椅子上休息,後來一會兒,蘇女又說:那麼先送資料好了!※※※{{OS我心裡想,妳要送什麼資料?《因為我很累,沒講出來,上面和下面那些話,我都沒講出來》,今天4月4日深夜12點了,我現在覺得什麼話,遇到一定要講出來《不然,我就會被騙,被對方牽著鼻子走》,我的直覺告訴我,很多事情。OS我心裡又想,要送明天一起送,妳也讓我考慮考慮一個晚上,畢竟這是好幾百萬的房屋事情,畢竟訂金一簽下去,94300元,是小錢,後面還有417萬多元要給錢啊!,回國之後,我未來的工作找不找得到,都還不知道呢?對我來說:我看房屋,從來不會當場做決定的。最好明天在說,我更累又很口渴,我連話,一句都不想在說了。}}蘇女開口又說:她怕明天有時候這邊會有很多人來,我就不疑有她的,把我的聯邦信用卡給了蘇郁青,惡蘇女人:那時候只給我一張臨時收據。所以我一直到今天已經是2017年4月4日深夜12點了,我還是只有唯一的一張臨時收據。※※※《真的是我簽名的話,我當場就會有自己簽名的簽單了,我幹什麼又要浪費100元(100很好用,可以買一個大油雞便當吃飽飽的,讓我不會餓一整天沒吃飯,得胃病),和3個月的時間去等簽單結果,況且錢94300,我已經付給銀行了,這非常不合理:比諭:人不是我殺的,我還要被抓去關,比諭:卡不是我刷的,但錢94300確是我信用很好的人去付,我絕對要拿回原本就是屬於我的血汗錢94300。※誰偽造我的簽名,去找誰要這筆爛帳。但是我告訴妳你們《蘇女和男同事》,那絕對不是我。^_^※其實事後我才知道,這算是?議款,我可以先不給這筆爛帳錢94300被盜刷加偽造文書簽名的爛帳《不會我的錯誤》,但是我的信用很好《我只能先繳錢,發生事情後,提告》如果當初我不乖乖繳錢,今天就會換成是聯邦銀行在那邊很緊張了:處理爛帳:找兇手了。^_^我幹什麼又要浪費100元(100很好用,可以買一個大油雞便當吃飽飽的,讓我不會餓一整天沒吃飯,得胃病)和3個月的時間去等簽單結果,我又不是很有錢人,要買100元的任何東西,我都要想半天了,※※※《重要原因:事後來看就被蘇女加男同事詐騙加欺騙,在搞鬼全部的事情,我這事情發生快2年了,一直在處理法律問題》。~※※※我當初是真的完全沒料想到會是這樣的惡果,※※※因為蘇女用說謊的話術加詐術來騙我,害我輕易的相信她蘇郁青的說謊的話術,《整件事情被蘇惡女害我才會變成這樣》,我這一點點的相信(蘇惡女),確是造成我這一輩子的金錢損失9萬4300元的傷害。~其實蘇惡女人早在2015年8月23日當※※※《但是這些更重要的話,我都放在心裡面,沒講出來,我每一天都超級後悔的,當初,為什麼不講出來,我心裡面真實的任何狀況。放在心裡面,我沒講出來話:但是還有最重要的原因 :就是我還要考慮看看,我一直是單親媽媽現在又是失業當中, 訂金94300的聯邦銀行刷卡下去,就代表我確定要買下去 ,很貴總價417萬元的房屋,非常的恐怖。今天結局就不是這樣的難處理了。Ps《今天已經是2017年的4月4日了,發生的是事情已經快到2年了》。等了快3個多月,當初簽名的簽單調出來了,《真相大白:就不是我寫的筆跡啊!》。※※※法院好像真的有很多怪物加恐龍,怎麼說呢?太離譜的判決?※告蘇惡女:《最主要原因是:提告:偽造文書罪》和另外加詐欺《後來法律諮詢家的陳柏甫律師有告訴我,這件事情不是屬於詐欺罪,※※※但是,蘇惡女偽造文書罪:一直都存在,也有重要證據:等了快3個多月,當初簽名的簽單調出來了,《真相大白:就不是我寫的筆跡啊!》。也有交給法院,※※※PS《律師說:請法院:盡快做筆跡鑑定》,※※※必要時候:全部的人做測謊。抓兇手》。~法院很離譜的在《詐欺不起訴屬書裡面亂判:可悲又可憐的檢察官也被蘇惡人她們給騙了》,寫很多不是真實發生的真相的事情,錯誤百出,簡直就是完全是從頭到尾,《被狡猾又奸詐的蘇郁青在那邊嚴重誤導檢察官辦案》,都在那邊,胡說八道:什麼屁話:說看一張照片,就亂判,說是我簽名的,這對我根本就是不公平的判決嗎?》只因為原因:第三次開庭我沒去。~但是,第二次開庭我有準時去,但是我傻眼了《被告對方:惡蘇女和壞亞太公司怎麼沒來開庭》,Ps《後來法律諮詢家的陳柏甫律師有告訴我,這件事情不是屬於詐欺罪》,馬上輪到我進去開庭:我向檢察事務官說:不是詐欺,但是偽造文書一直都有。檢察事務官點點頭,感覺知道的意思,我就離開了。~我善良百姓《又不是讀法律系》,怎麼會知道告錯,不是詐欺罪,但是:一直都是有偽造文書的事實加詐騙的事情應該絕對有的。為什麼會發生這件很醜陋的人性金錢貪婪?原來在搞鬼的就是惡女業務員:蘇郁青,一開始就搞鬼加害於我:讓我無法掌握:千金難買早知道,我也是發生事情之後,等到收到帳單最少要半個多月才會知道,這話怎麼說?很重要原因:《因為銀行有漏洞加上銀行帳單的空窗期》我下一個月9月份才會收到上一期帳單,打開帳單,我才知道和發現,8月23日《是:單數日》,那一天,我的聯邦銀行信用卡,就被蘇女和男同事,盜刷還偽造簽名了。所以我一直到今天已經是2017年4月2日了,我手上還是只有唯一的一張臨時收據。※※※請問很重要法律問題3個?1《為什麼?聯邦銀行當時沒有做到銀行把關責任呢?馬上發送手機簡訊通知我客戶和消費者呢?是聯邦銀行沒有這項手機簡訊的服務嗎?造成讓我消費者客戶的金錢94300的嚴重損失呢?我可以對聯邦銀行提告嗎?道義上,我應該可以提告。2※※※※※※還有和聯邦銀行2《簽約的特約商店一般來說,絕對應該要負責法律上的把關有法律責任!《重要原因:特約商店和銀行簽約有相當的責任要:店員:難道連客戶基本的簽名真假都不會判斷嗎?》3※※※※※※※《最重要的原因》《我找到兇手了,原來就是:男房仲業務變成盜刷加偽造文書模仿我的聯邦銀行信用卡簽名》,男業務員監守自盜,盜刷我的聯邦銀行信用卡,然後偽造簽名我的聯邦銀行信用卡簽名》:地點:男房仲業務員在建商的參觀中心,的刷卡機。《刷卡機:算是證物嗎?》※※※???明天打電話,去聯邦銀行問清楚被盜刷和偽造文書的事情。※※※^_^※※※※※最最重要的原因應該是:我沒有跟著馬國的分公司的男業務員一起去送什麼非常奇怪的資料?我看現場都沒有什麼資料的表格嗎?我心裡在想,可能是一些個人的基本資料吧!~《記得前面我寫到:我根本就沒有要買,也買不起417萬》,就算要買,最少也要考慮一個晚上吧,最少也打個電話:問一問大弟和大哥或考試院溝子口錫安堂教會的好姐妹吧!~※※※《《原來送資料是個假晃子:是個大話術加詐術加女大騙子加大騙局,蘇惡女,她不這麼說:送資料來騙我,我的聯邦銀行信用卡,根本不會騙走交給的,這個蘇惡女,好賊啊!》》,《惡女蘇女:沒有向我介紹他的男同事姓名,所以我根本不知道他的男同事姓名》決定一定要提告,拿回我損失的錢94300※※※※※※※※※※但是另外一家銀行:我的玉山銀行信用卡,我只要有刷卡金額,都會發簡訊告訴我,讓我的信用卡不會被盜刷的風險控管》。==蘇壞女人:害我坐飛機那麼久,一直很想要去樂高樂園逛逛,根本沒玩到嗎?,連大門口都沒有拍照一張,飛機票很貴39000元。我永遠記恨妳的壞嘴臉。亞太公司又害我《我的人生:一場完全變調又變質的4天3夜旅行》(我人生一輩子最大惡夢一場),主ps這個大家如果有看到千萬要小心這個惡女人,亞太國際地產公司房仲女業務員:蘇郁青在詐騙加吸乾你的辛苦血汗錢。(另外2個人:和又多了一些複雜的2人出現,(事情)發生在我身上的血淋琳的被詐騙過程,真實發生狀況如下:和(時間)2015年8月22日,到2015年8月25日發生的地點:馬來西亞(樂高樂園的對面一間破爛房子裡,壞建商(賤商)的詐騙參觀中心)。蘇壞女人:害我坐飛機那麼久,一直很想要去樂高樂園逛逛,根本沒玩到嗎?,連大門口都沒有拍照一張,飛機票很貴39000元。我永遠記恨妳的壞嘴臉。亞太公司又害我《我的人生:一場完全變調又變質的4天3夜旅行》(我人生一輩子最大惡夢一場),~《發生這件事情後,我幾乎是半夜常常煩惱到我辛苦的錢,錢到底什麼時候我可以拿的回來,100多萬元。回來睡不著,當然是因為這件事情被上網爛亞太公司的網站裡,也有提到這個的重大瑕疵和錯誤和疏失,把我害慘了,原因只是因為,我一時被《蘇女業務員的鬼詐的舌頭=話術,我被詐騙了,我居然會完全的信任加信賴亞太公司和業務員蘇女,無買預售屋經驗的我》我的英文不好,又沒有預售屋的經驗,=0主要發生原因:2015年7月初我那時候是我又失業了,我不得已,只好先離職那家黑心和不講道理的店,因為店長太太的身份在欺壓我,一直想利用我的人和想要我的所有的錢拿來投資公司。《我又失業了》,我本來是很高興和快樂的難得有機會《主要原因》,自從女兒上國中一年級之後,住在台北市社工安排的家園裡,《社工說:我是屬於台北市高風險家庭?,好好笑,我有自己的台北市小套房,沒有任何貸款,還有一些錢,我不認為我是什麼高風險家庭的》,女兒終於長大了,又住在家園那邊,我就有很多時間可以出來工作了,《1,萬芳醫院營養室的廚工:薪水很低,2萬多元《免費供2餐,但是離家很近,我為了省錢,都走路公車2站距離去工作》,我很喜歡做我喜歡的工作賺錢,因為有很多好吃的食物,做完每個月都發薪水,不管多少錢,《我都很感恩上帝,聖經上說:做工,得工價,很合理》,雖然工作很辛苦《真的是:電視新聞播的,血汗醫院》從早上9點要一直工作到晚上8到9點《原因:每天都超時工作,要洗》,只有不到半個小時吃飯時間(快消花不良,得胃病了)原因:要趕快煮點心給病人吃,不然會來不急出餐,工作的時間,都要站一整天,每天腳都感覺要斷掉》。主要的原因:因為我很害怕我沒錢也變成可憐的遊民,現在又有多了一個寶貝女兒要對寶貝女兒負責。※所以我一定要努力的去工作賺錢加存錢。陰影:《最主要的原因:我的親身媽媽,曾經是被馬路上和任何人欺負的可憐遊民,是爸爸打害媽媽的和媽媽離婚,趕她離開家,媽沒地方去住,可悲的只能住馬路旁邊,更可悲的變成遊民》,我終於可以有那美國時間,可以去出國走走看看,好好的散散心,和心愛的唯一的一家人女兒,好好的住在一起,看看外國的美麗風景,吃吃美食買美食買拌手禮送給教會的姐妹們和職訓局的好同學,雖然只有4天3夜(先到新加坡,後去:馬來西亞:要去亞洲的唯一樂園,樂高樂園好好的玩一玩,便順一定要帶我的寶貝唯一女兒,一起去《行萬里路,想想8月中,女兒在家園那邊住應該是放暑假,應該可以和我一起去國外走走看看去玩,太可笑了,我是女兒的親身媽媽,我好不容易存了一點錢,也願意花在自己的寶貝女兒身上,因為原因我很節儉《我被亞太房屋詐騙的100多萬元,就是這樣存來的》,買台積店股票我研究很多年,有賺到一些錢。只超要過100元的任何東西,我都會想一想,我是真的需要,還是只是想要而已,《我一直想要一台賓士汽車,我開過哥哥的二手車賓士15萬元,很讚,因那時候是要常常帶媽媽去榮總看糖尿病,有車真的很方便,還順便可以帶那個時候才不到1歲,還不會走路的女兒一起去》。我也不會亂買什麼任何東西?漂亮的衣服(雖然我也很想要有漂亮衣服可以穿),和名牌包包。《但我的理智告訴我不行亂花錢,還是要樣以前一樣(錢滾錢),一有錢(不管金額多少,通通存起來),先存銀行定存。《之前女兒國小6年級畢業旅行,要5000元,我說:太貴了,不想讓女兒去參加,女兒的國小6年級老師(原因:老師沒小孩),老師知道後,主動幫女兒繳錢,讓她去參加玩3天2夜》。問社工》,看看女兒課本裡面讀到的新加坡國家,是如何的進步和乾淨的國家。我很高興的打電話給社工,可惡的社工說不行,我只好自己一個人很無奈的去。《每一次想到這裡,我就很生氣,原因:如果那一年2015年8月23日,社工,讓我帶女兒去國外玩,今天我和女兒都會有一個很愉快的國外旅行回憶。ps我今天也不會被亞太公司詐騙買什麼?超出我能力很多的錢417萬元的爛小商辦房屋,社工間也算是接害我,損失:被賤商沒收很高天價的違約金20%=100多萬元》。~好好笑,我是女兒的親身媽媽,我好不容易存了一點錢,也願意花在自己的寶貝女兒身上,~(物):事後來看重要證據《一開始就是一份有重大瑕疵(全部都是我看不懂的英文契約)和對我完全不公平的英文契約》事後我回想來看整件事情的發生還是感覺到非常恐怖《我一個人活生生的被亞太國際地產公司3人有事先安排好的詐騙我的錢加上我簡直就是被3人綁架《2男加1蘇女,亞太業務員》,我害怕我會變成破產加窮光蛋變成無家可歸在街頭流浪,任人都可以欺負我的可憐遊民:我的辛苦血汗錢100多萬到底要到什麼時候才可以全部拿回來。(後果)隔天8月24日《是:偶數日》,蘇女當時和我在簽英文簽約時《對我是非常不公平的英文契約書》的,蘇女和我和在場的也是亞太國際地產的馬來西亞分公司的男同事《現在回想起來,他的眼睛長的跟鬼一樣》,和馬來西亞建商派來的人應該他原來就是那個超級大壞蛋加黑心肝加全身發癌的爛壞律師,他們3人,只是要我一直一直的不停的趕快簽名(包括每一頁的中間縫),對我是用《話術詐騙,現在回想起來:就是聖經上說的,人們鬼詐的舌頭》加上半哄半騙的英文契約裡面有重大陷阱和3人《惡意隱匿》:《是有關於總屋款417萬元的違約金20%的相關極重要的規定》《我的權益受到極大損害》,《導致於害我損失金錢被建商沒受收100多萬元的違約金》;《馬國律師他也應該要負責法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的,重要原因是:賤人有收我的爛壞黑心服務費,祝你早日拿去當你的最後棺材費》,可惡的賤人,3人和亞太公司通通沒做到應該告知我的法律義務,你賤人應該是從我還沒有要簽約之前,賤人就應該要主動全部的告知我,和一一解釋每條英文契約裡面的相關規定,《我要盡的義務和我可以使用的權益》加上當場未即時告知我:《即時翻譯英文契約》和《充份的時間來解釋英文契約》,妳一開始就告知我,我根本就不可能會簽,《你們只是為了賺黑心錢而急於成交》;從頭到尾完全未告知我消費者所要承擔的所有任何風險。亞太國際地產公司《根本就是完全違法在銷售,合法掩護非法在詐騙我,半哄半騙》根本就?有給我《消費者保護法》{30天的契約審閱期}和※※※(二)《簽約前未提供購屋人至少五日審閱期》。※※※:內政部地政司有規定,海外不動產也適用要遵守以下的相關法規:1<消費者保護法>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第 13 條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第 14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第 15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第 16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消費者買賣房屋須知-購買預售屋注意事項內政部105年8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7468號函二、契約審閱期關於契約審閱,按預售屋買賣契約屬消費者契約之一種,買賣雙方對於契約內容之主客觀認知頗有差異,是以建築開發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合理期間以瞭解契約條款之內容,此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已有明訂。30天另外,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不得為下列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顯失公平行為》:※※※(一)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二)《簽約前未提供購屋人至少五日審閱期》。※※※但經購屋人已充分審閱契約並同意縮短期限者,不在此限。~2民法:民法74條第一項適用於我,《我的發生事情的狀況,完全符合,※民法74條:因《輕率》,《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的交付《或約定》,是無效的。但是被一個社會上的大敗類的客家人劉志忠律師《恩典事務所負責人》,給耽誤了,時效已超過1年了。=0=這件事情是涉及到我與亞太仲介的法律關係,一般而言,亞太仲介在民法上面就是居間的法律關係,但現實狀況,仲介的角色其實已經是到了委任的程度,他們做的已經不是單純介紹買賣的機會,都是仲介在掌控,所以就法律關係而言,我跟仲介除了《可以主張居間》外,也可以《適用委任的法律關係》。而依民法第567 條的規定,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而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民法第535 條則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第544 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所以仲介公司除了須據實以報成交行情之外,甚至有主動調查買賣價格之義務,如果未盡到責任,委任人是可以對仲介公司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亞太公司:甚至於行使詐術的侵權行為,所以我得向亞太公司求償<<返還違約?0%100多萬元:有重大瑕疵,對我惡意?匿從頭到尾對我非常的不公平的契約>>。第 五 款 侵權行為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第 186 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第 四 款 契約第 245-1 條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246 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第 247 條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247-1 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第 252 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第 十二 節 居間第 565 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第 567 條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第 568 條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第 569 條  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第 570 條  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第 571 條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一 節 通則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第 73 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第 二 節 行為能力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第 三 節 意思表示第 86 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第 89 條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第 90 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第 91 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第 六 節 無效及撤銷第 111 條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第 112 條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第 113 條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第 114 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第 115 條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第 116 條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第 117 條  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第 三 款 無因管理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第 173 條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第 174 條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第 175 條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第 176 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第 177 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第 178 條  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第 四 款 不當得利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第 181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第 182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第 183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3公平交易法?有無遺漏相關適用的法條?~4不動產經記業管理條例?有無遺漏相關適用的法條?~5好像還有什麼法?涉外事件處理法?,是國與國之間的法律,適用嗎?有那位大律師知道的,能回答問題,感謝您!(後果)隔天8月24日《是:偶數日》,蘇女當時和我在簽英文簽約時《對我是非常不公平的英文契約書》的,蘇女和我和在場的也是亞太國際地產的馬來西亞分公司的男同事《現在回想起來,他的眼睛長的跟鬼一樣》,和馬來西亞建商派來的人應該他原來就是那個超級大壞蛋加黑心肝加全身發癌的爛壞律師,他們3人,只是要我一直一直的不停的趕快簽名(包括每一頁的中間縫),對我是用《話術詐騙,現在回想起來:就是聖經上說的,人們鬼詐的舌頭》加上半哄半騙的英文契約裡面有重大陷阱和4人《惡意隱匿》:《是有關於總屋款417萬元的違約金20%的相關極重要的規定》《我的權益受到極大損害》,《導致於害我損失金錢被建商沒受收100多萬元的違約金》;《馬國律師他也應該要負責法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的,重要原因是:賤人有收我的爛壞黑心服務費,祝你早日拿去當你的最後棺材費》,可惡的賤人,3人和亞太公司通通沒做到應該告知我的法律義務,你賤人應該是從我還沒有要簽約之前,賤人就應該要主動全部的告知我,和一一解釋每條英文契約裡面的相關規定,《我要盡的義務和我可以使用的權益》加上當場未即時告知我:《即時翻譯英文契約》和《充份的時間來解釋英文契約》,一開始就告知我,我根本就不可能會簽,《你們只是為了賺黑心錢而急於成交》;從頭到尾完全未告知我消費者所要承擔的所有任何風險。 充份了解英文約契書的全部內容,《發生這件事情後,我幾乎是半夜常常煩惱到我辛苦的錢,錢到底什麼時候我可以拿的回來,100多萬元。回來睡不著,當然是因為這件事情被上網爛亞太公司的網站裡,也有提到這個的重大瑕疵和錯誤和疏失,把我害慘了,原因只是因為,我一時被《蘇女業務員的鬼詐的舌頭=話術,我被詐騙了,我居然會完全的信任加信賴亞太公司和業務員蘇女,無買預售屋經驗的我》我的英文不好,又沒有預售屋的經驗,事後來看這他們3人,只是要我一直一直的不停的趕快簽名(包括每一頁的中間縫),對我是用《話術詐騙,現在回想:就是聖經上說的,鬼詐的舌頭》加上半哄半騙的:裡面有重大陷阱和《惡意隱匿》:《是有關於總屋款417萬元的違約金20%的相關極重要的規定》《我的權益受到極大損害》,《導致於害我損失金錢被建商沒受收100多萬元的違約金》;蘇女業務員從頭到尾都未告知我,當時蘇女更是完全沒有《立刻加馬上》告訴我,《其中有這項爛罰則規定:違約金20%》;我是絕對不會願意和不肯簽下去的。妳又加害於我,妳這個爛惡女人,妳在和我簽英文契約時,《妳絕對有法律上的義務,而且也應該可以做的到即時告訴我,妳有非常嚴重性的重大過失》,《非常重要原因是:妳事後有拿我不少的錢服務費,我絕對要告死妳到底,因為妳把我要給我漂亮寶貝女兒即將要讀國立大學的生活費和女兒的教育費和我的最後老本詐騙我》妳可以早一點告知我的所有相關權益,妳就不會被馬路上,或任何一台車撞死了,妳就是罪該萬死!》因為蘇女是個奸詐又狡滑的惡女,她故意完全明白知道,蘇女打從一開始就沒有告訴我消費者有關於違金約20%的罰金,當場就是要打死我,我也不可能會簽下去的。她根本就賺不到我一毛錢和很爛完全不專業加上很爛的服務和費用。《妳為了要急於成交,妳賺黑心錢拿去當妳最後的棺材本吧!妳明知故意犯罪,妳罪加一等,我等妳:妳最好每天每分鐘給我小心點,妳要我的老本錢,我絕對要妳拿妳的命來換,如果我的訴訟敗訴,因為我失去我所有的老本和沒錢去看看女兒,沒辦法買給女兒喜歡的生活上任何基本東西了,已經快2年沒去看看女兒??》。這件事情是涉及到我與亞太仲介的法律關係,一般而言,亞太仲介在民法上面就是居間的法律關係,但現實狀況,仲介的角色其實已經是到了委任的程度,他們做的已經不是單純介紹買賣的機會,都是仲介在掌控,所以就法律關係而言,我跟仲介除了《可以主張居間》外,也可以《適用委任的法律關係》。而依民法第567 條的規定,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而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民法第535 條則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第544 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所以仲介公司除了須據實以報成交行情之外,甚至有主動調查買賣價格之義務,如果未盡到責任,委任人是可以對仲介公司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亞太公司:甚至於行使詐術的侵權行為,所以我得向亞太公司求償<<返還違約?0%100多萬元:有重大瑕疵,對我惡意?匿從頭到尾對我非常的不公平的契約>>。第 五 款 侵權行為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第 186 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第 四 款 契約第 245-1 條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246 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第 247 條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247-1 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第 252 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第 十二 節 居間第 565 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第 567 條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第 568 條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第 569 條  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第 570 條  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第 571 條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一 節 通則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第 73 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第 二 節 行為能力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第 三 節 意思表示第 86 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第 89 條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第 90 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第 91 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第 六 節 無效及撤銷第 111 條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第 112 條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第 113 條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第 114 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第 115 條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第 116 條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第 117 條  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第 三 款 無因管理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第 173 條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第 174 條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第 175 條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第 176 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第 177 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第 178 條  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第 四 款 不當得利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第 181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第 182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第 183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1這些法律條文適不適用?2對不對?3有無遺漏相關重要法律條文?~我回想整件事情發生的先後順序,我發現我根本一開始就被有計劃的《惡女:蘇郁青》從頭到尾的一步步設計我,詐騙和坑殺我,整件事情發生的先後順序和經過如下:(先是)第一件事情,有關於訂金部份:94000元先是:偽造文書罪:8月23日偽造我的聯邦信用卡簽名。等快3個多月,當初簽名的簽單到出來了,《真相》為什麼會發生這件很醜陋的人性貪婪?原來在搞鬼的就是惡女業務員:蘇郁青,一開始就搞鬼加害於我:讓我無法掌握:千金難買早知道,我也是發生事情之後,等到收到帳單最少要半個多月才會知道,這話怎麼說?很重要原因:《因為銀行有漏洞加上銀行帳單的空窗期》我下一個月9月份才會收到上一期帳單,我才知道,8月23日《是:單數日》,那一天,我的聯邦銀行信用卡,就被蘇女,偽造簽名了。所以我一直到今天已經是2017年4月1日,我我當天就告訴蘇女說:《8月23日是:單數日》沒有辦法刷卡,因為,聯邦銀行刷卡活動規定,一定要在《8月24日才是:偶數日》偶數日,才有現金回饋,刷卡總金額2%《94300乘2%=大約有1800的現金回饋》,一定要在《為何?聯邦銀行當時沒有發送簡訊通知我,但是另外一家銀行:我的玉山銀行信用卡,我只要有刷卡金額,都會發簡訊告訴我,讓我的信用卡不會被盜刷的風險控管》,蘇女利用我對她的一點點信任ps:惡女人心:好可怕的一點點信任,害我現在都有些出門恐慌症》。那時侯因為店長太太,害我又失業了!我害怕的只好離開,我無可奈何的只做一個禮拜的工作《事後去查薪水,有給我入帳》:主要導致原因:是店長太太也想騙我的錢,還特別叫我去,告訴我一些簽約的事情,對我說什麼很多騙人的屁話;建商《賤的商人》即將要漲價,只有我簽約不用付訂金,我嚇到明天和之後都不敢去公司。公司本來是要我們去柬埔寨的金邊看屋,介紹給客戶,賣掉一間房屋,獎金7萬元,看看了解公司合作那邊的發展。ps《那簽下去後,後果一定很非常嚴重,會導致我人生破產成為窮光蛋和(我的心肝寶貝女兒,會很可憐),而且我也穩死的,我只好36計,走為上策》於是我想重新找工作,以前在電子公司的工作,比較單純,我又回到以前在新莊的室友租房子的地方,因遇到生理期,人有嚴重血漏,休息了將近1個多月《護照:花錢和時間辦好》,我只是想去任何一個國家,散散心和眼見為憑,看看國外的房屋都是設計蓋好成為怎麼樣子的房屋。我有失業的事情,《我出國前、中、後,都有告訴蘇女》,我才有那美國加外太空時間去,還要去4天3夜(去越久,花錢越貴),《飛機票也很貴要3萬7000元》,我只是去參加:亞太國際地產星加坡和馬來西亞4天3夜去散心,:我最主要是去旅遊加順便看看新加坡,馬來西亞房屋《我又失業了,根本我就沒有那個能力和經濟條件買海外不動產》,一開始我根本沒有要買什麼不動產《還是海外的》蘇郁青(女)戶籍地址:台南永康區,因為詐騙我這件事情發生,我向蘋果日報記者:鄭婷方,說:她害怕的已離職,她就是罪該萬死加活該。<<<當年2015年8月22日~8月25日,我會去4天3夜,是因為我又失業了沒工作(原是是因為店長太太)再加上我一直是一位單親媽媽,我很辛苦獨立撫養一個女兒王珍妮從出生~到興隆國小六年級畢業,女兒就讀興隆國小六年級老師告訴社工,社工說:我是屬於台北市高風險家庭(95年自己住的房子只有11坪大,室內只有7坪大,住起來女兒和我是非常的痛苦,簡直就是貧民窟加鴿子籠)。詐欺不起訴書的內容:<<寫的內容全部不是事實的真相,請法院搞清楚事實的真相<在判案>;我有證據和證人:台北市社工姓名:《因為我這件詐騙的事情要處理,很多法律相關的釐清責任問題,有時效性,所以快2年沒聯絡,有點忘記社工姓名?,真的有需要我在去找社工的名片》和木柵伯大尼教會的姊妹黃月女,我可以解釋一一釐清事實的真相,請法院還我的清白,否則我到死都不會眠目,我的最後老本100多萬被騙走,還要我背一些不合常理和邏輯的黑鍋,被法院誤會我>>,原因:只因為第三次我沒去開庭,司法正義的可悲啊!連聰明的檢察官也被騙了黑心肝的蘇女和做  ※※※偽證人:盧燕俐給騙了,<<她根本就是和公司同一夥的人:公司詐騙共犯,亞太國際地產公司的有拿錢(代言人),的代言人,亞太公司網路上有她的照片>>給騙了,檢察官也不去察證所有事實的真相,和一面倒完全的完全採信被告所說的不符合事實的真相,胡說八道說,完全採信被告她們所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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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4-05
如何把,(律師諮詢)裡的內容:劉志忠律師行動電話刪掉,不然對方要提告。 急!死人了,請問各位專業大律師: 如何把,(律師諮詢)裡的?容: 劉志忠律師行動電話刪掉, 不然對方要提告。 對方,《不專業》的律師劉, 真的可以對我提告嗎? 標題:為什麼?又要害我損失寶貴的金錢?(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劉志忠律師內容:劉志忠律師行動電話刪掉。 我已經弄1天半了,還是刪不掉; 感謝各位專業大律師能盡快告訴我, 祝全家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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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5
急!死人了,請問各位專業大律師,如何把,(律師諮詢)裡的?容:劉志忠律師行動電話刪掉,不然對方要提告。 對方,《不專業》的律師劉,真的可以對我提告嗎? 標題:為什麼?又要害我損失寶貴的金錢?(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劉志忠律師 ?容:劉志忠律師行動電話刪掉。 我已經弄1天半了,還是刪不掉; 感謝各位專業大律師能盡快告訴我, 祝全家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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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4
各位專業的大律師您好:(最後《高院》:4月18日要開庭:言辭辯論),有些法律程序想請您! 第一、兩造書狀標題: 原告書狀請使用民事準備(一)至(N)狀, 《請問:是不是,要到法院去買原告書狀》 請教三、兩造對本院命《陳報事項》(是什麼?) 或係對《對造書狀》所為回應, (這又是什麼?) 至遲於下次開庭前10日提出, 正本送本院? (法院那個單位?準備好到法院去問服務台嗎?) 繕本逕送對造(是指背告嗎?) 請那位知道的專業大律師, 盡快替我解答?一輩子感激您! 因為發生這件事情,《讓我損失170多萬元,我的辛苦血汗錢, 因為我是一位單親媽, 那些錢是要給可憐的女兒讀大學的救命費和教育費》, 讓我這一年半, (工作也辦法做下去:因為要常常請假,只好辦離職) 為了打官司:到處問律師諮詢和找證據和請教別家房屋公司的人: (從東森房屋、mygo、久久國際集團) 別家房屋公司的做法和應該告訴買方簽約前的重要事項。 業務員:(蘇郁青《台南市永康區文賢路78巷13號; ps:因之前告錯罪名:詐欺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上面寫的,才知道蘇女的基本資料、 身分證字號和出生年月日) (之前問她:嘴硬:死都不肯講, 《還嗆說:法院會去調查》 (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才對。 坑殺我,很多事項都未告知我); 蘇女,今天初,已被亞太國際地產《留職停薪》 (上網找相關資料報導); 弄的身心俱疲、心力交瘁, 還好有:教會的金玉良言,救了我(每當我想不開的時候;很想和對方同歸於盡) 蘇女,今天初,已被亞太國際地產《留職停薪》; 她自己也沒工作了(該死、活該) 被蘇女不誠實,弄的三輸,蘇女、我,和馬星集團。 請那位知道的專業大律師, 盡快替我解答?一輩子感激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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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4
各位專業的大律師您好:(最後《高院》:4月18日要開庭:言辭辯論),有些法律程序想請您! 第一、兩造書狀標題: 原告書狀請使用民事準備(一)至(N)狀, 《請問:是不是,要到法院去買原告書狀》 請教三、兩造對本院命《陳報事項》(是什麼?) 或係對《對造書狀》所為回應, (這又是什麼?) 至遲於下次開庭前10日提出, 正本送本院? (法院那個單位?準備好到法院去問服務台嗎?) 繕本逕送對造(是指背告嗎?) 請那位知道的專業大律師, 盡快替我解答?一輩子感激您! 因為發生這件事情,《讓我損失170多萬元,我的辛苦血汗錢, 因為我是一位單親媽, 那些錢是要給可憐的女兒讀大學的救命費和教育費》, 讓我這一年半, (工作也辦法做下去:因為要常常請假,只好辦離職) 為了打官司:到處問律師諮詢和找證據和請教別家房屋公司的人: (從東森房屋、mygo、久久國際集團) 別家房屋公司的做法和應該告訴買方簽約前的重要事項。 業務員:(蘇郁青《台南市永康區文賢路78巷13號; ps:因之前告錯罪名:詐欺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上面寫的,才知道蘇女的基本資料、 身分證字號和出生年月日) (之前問她:嘴硬:死都不肯講, 《還嗆說:法院會去調查》 (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才對。 坑殺我,很多事項都未告知我); 蘇女,今天初,已被亞太國際地產《留職停薪》 (上網找相關資料報導); 弄的身心俱疲、心力交瘁, 還好有:教會的金玉良言,救了我(每當我想不開的時候;很想和對方同歸於盡) 蘇女,今天初,已被亞太國際地產《留職停薪》; 她自己也沒工作了(該死、活該) 被蘇女不誠實,弄的三輸,蘇女、我,和馬星集團。 請那位知道的專業大律師, 盡快替我解答?一輩子感激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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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4
請問各位專業人士: 去律師公會申訴律師,律師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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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31
追究的話,律師公會查證屬實之後, 會對律師做出懲處,通常都很重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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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31
最慘!律師會被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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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31
請教《超級專業的》陳大律師您好! {我在天堂的媽媽, 也是姓陳,名:玉雲} 為什麼?又要害我損失金錢?(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劉志忠律師, (非常嚴重害我錯過解除契約的時效 、時間), 拿回170萬的時效、時間); 去年,2015年4月27下午, 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非常不專業),總共花元4000元, 去諮詢: 第一次:3000元、(60分鐘) 第二次:(10分鐘=1000元) 去年,2015年4月27早上, 我就去地檢署: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的業務員(蘇郁青), 偽造文書罪:偽造我聯邦信用卡的英文簽名;(法院已在審理中)。 下午就找恩典法律事務所(10061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48號9樓之1 電話:(02)2322-3588 ) {之前在家帶女兒, 聽佳音電台,聽到的}, 我和女兒也是受洗的基督徒, (基督徒開的); 所長:蘇家宏 律師 E-mail home1688@glorylaw.com.tw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我寫email告訴蘇律師, 我發生海外不動產糾紛, (要諮詢:準備要拿回所有的錢); 蘇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我帶所有的資料去給劉,諮詢、了解。 (劉根本就沒有我看到我的問題所在點) 一直到今年2016年1月15日才知道劉律師, 根本就完全沒有能力解決我的問題, 還嚴重耽誤我的問題, 還又讓我損失3000元; 本來可以用(法律行為): $$$$$$第 74 條$$$$$$ 法律行為, 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 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蘇律師因為您,亂!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 (劉律師:為什麼????有告訴我,我可以適用民法:74條); 完全不專業), 導致於我錯過可以拿回錢的時效! (盡快告訴我:(王全華、 Email:qoo5723@yahoo.com.tw tel:0923-821-334) 現在該怎麼解決劉志忠律師, 害我又造成非常嚴重錯誤的金錢損失 蘇家宏律師可以去法院和法官講: 《時效:因特例,改二年》; 可行嗎? 法官大人:應該不會受民間律師的左右, 都是因為劉志忠律師個人嚴重疏失(當什麼律師嗎?笨律師), 害我現在;白白錯過可以告對方的法條「重要:時效、時間」。 導致我原本可以以, 民法74條告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和馬來西亞的賤商(馬星集團); 現在今天,2016年1月25日 《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的時效;已超過》。 請問陳大律師? 該怎麼辦? 或知道如何解決法律問題《案外案》的各位專業好律師。 該如何是好?(可以告律師嗎?) (都是劉志忠律師害我的), 我已經把這件事情全部都告訴我在 (台東市做檢察官的大哥:姓名:王全中), 不相信你們去調查; 盡快您們回email、或電話; (快給我公平、合理的回答); 最近又加值上網, 發現網站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線上法律諮詢; 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陳律師回覆主題, 快死人了!急!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民事:損害賠償(新莊區公所免費的法律顧問告訴我的),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拿回我女兒要讀大學的170萬元和救命費、生活費。 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陳律師回覆主題, 引言回覆│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柏甫 (陳律師) , 《超級專業的》一大早就回我電子信箱》; 我半夜在線上: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PO:我發生的法律問題。 574律師評價: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 是觸犯偽造文書罪。 &&&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 包含趁人輕率、急迫、 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 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懇請推薦 陳律師 第 1/1 頁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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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