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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祖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6-04 | 最近登入:104-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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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於104年4月22日 半夜12點46分 被警方開了一張機車酒駕 酒測值0.25 未肇事 初犯  當下送去做筆錄及拘留 到早上10.30分開庭 判決下來應該是要罰35000元 罰單部份則是22500元 一共快60000元 一時無法繳納那麼多罰金  這幾天與朋友討論 朋友是說 罰金可繳法院部份後 拿收據跟警方開的罰單去監理站做註銷 22500元這部分不必繳 請問真的可以這樣嗎? 現在又擔心判決書與傳票來時 已超過下個月5月22日 罰單最後繳納期限 請各位律師求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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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