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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lai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4-05 | 最近登入:10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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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姐組是養女,因為死後留有債務,她的子女有拋棄繼承,我的父母跟兄弟姐妹也有拋棄繼承,之後我們就沒再聯絡。 之後過了數年,我的父親過世,由於已過世姐姐的兒女擁有代位繼承權,但無法再聯繫上她的兒女,我想請問在分配遺產時,是否可以略過她的子女,並由我的媽媽跟我們還活著的兄弟姐妹,自行用遺產分割同意書分配(媽媽跟我們還活著的兄弟姐妹,再加上已過世的姐姐,共9人)。 如果不行,是否留有財產的9分之1後,剩下我9分之8由我們分配,那要如何分配才合法。 如果以上2種方法都不可以,請告知本人該如何分配及該注意的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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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