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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柔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5-05 | 最近登入:104-08-05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關於連環車禍導致有人死亡的案件,由於目前我只開了兩次偵查庭,我又是第四台追撞的車輛,本身自己也有受傷腳骨折。 死者為第一輛車,一人駕駛。跟第二輛車發生事故後並未放置警示標誌,也不知道有沒有即時報警,導致之後有第三輛車又追撞。由於發生在國三北上道路,此路段又沒有路燈,我又是開近光燈,所以根本沒有看到前方有事故發生。因此我又追撞到第一輛車,由於發生事故的車輛都是撞到同一台車,而在當下第一時間發生事故時死者人已經在車外,也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導致死亡。 我沒有任何違規行為也無酒駕。當時追撞上的時候我也不知道是撞到什麼,因為我並未看到任何東西或人,當警察至醫院做筆錄時告知我是撞到第一輛車的副駕駛座,我也很確定我並未撞到人,但在第二次開偵查庭時檢察官告訴我在我車子有採集到死者血跡,可能為我過失致死,請問我可能會被判刑嗎?(死者家屬已對我們三臺車輛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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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