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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vin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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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
我剛經法院調解成立,協議離婚,我擁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權,但在調解筆錄未收到之前.雙方同意於下個月開始行我的使探視權,其探視權之交付為每月雙週晚間10點至周日晚間7點,其意思是我去子女接回我的住處同住,在週日送回
但對方要求調解筆錄之外的費用,並且要求要事先約來我的住處查看...並同時收取額外費用,來看住處我同意,但費用我不同意...
她則放話說若我不給她額外的費用,在我行使探視權時候,她要跟子女在一起.
也就是說要隨子女來我住處同住...
請問我是否可以拒絕??
如何避免在孩子面前又起衝突??
是否可以請管區警察協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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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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