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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ppp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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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是小主管,上面還有一位主管) 4/26遞離職單,原訂5/5為離職日公司不批准,請求幫忙到14號 但我並沒有答應,而且也告知,如要我留下幫忙,有幾天需讓我請假,公司只說可外出請假幾小時! 之後我自行在5/1~5/14排了四天假,在休完兩天假,我5/6上班時,公司告知,因是做到14號,並不是15號,只能休假兩天,我當天告知,那這樣就無法繼續上班了,我按照離職單上的日期到5號!隔天當然就沒上班 隔兩天,公司告知,8號、9號請我到公司做盤點交接,但我尚未到公司盤點交接,主管自行盤點完成,告知有12萬的貨品沒有點收到,並說明,如未到公司交接,就自行負責,並從薪資扣除! 請問,我並沒有答應雇主留下幫忙,雇主自行決定並告訴同事我做到14號,但在我最後一天上班為6號,在這之前公司並沒有派人與我交接,我需負責這些貨品賠償嗎? 再者,給我的盤點日期為兩天,在我未交接之前,主管自行點收,就算我去點收了,被栽贓了,硬是要把12萬貨品損失算在我頭上,該如何處理? 對了,在公司任職的五個多月中,只有遺失過一瓶兩千多的貨品,公司每月有給我五千元的額度可扣除,再來,貨品都是令一位主管在搭配販售,請問,責任歸屬應該屬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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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