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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鐘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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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人父親於民國九十八年間已過世,本人祖母則於九十年間往生,父親有一個弟弟,二個妹妹.本人常年在國外,去年到叔叔家拜訪,叔叔無意間說溜了嘴,說出當年祖母往生之時有留下二百多萬遺產.經本人了解當年祖母往生之時,因父親早年經商失敗,有積欠銀行八百多萬之款項,二位姑姑則早已嫁為人婦,叔叔便以父親積欠銀行債務,二位姑姑則以潑出去的水之觀念,要求父親及二位姑姑簽下?棄繼承之文件,由叔叔獨自一人來限定繼承祖母所有財產.因祖母往生至今已有十五年之久,本人想代由父親來控告叔叔侵占罪早已過了法律追訴期,現只能用詐欺及背信罪來維護權益,請問詐欺及背信兩項罪名,在法律上能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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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