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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塔薩伊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0-05 | 最近登入:105-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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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0-13
房子租賃4月5日屆滿,隔日6日,對方強硬要繼續營業 屋主在期滿前幾個月就告知不續租要收回自用。對方無視,硬說有續租權 原本租約沒有去公證,後來對方自行調降月租金,讓房東生活過不下去 屋主只好至最高等民事庭,有調解筆錄。內有說租期至4月5日止。 合約上有寫,「乙方於本租約終止或租賃期滿,乙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一切建築物及營業設備歸甲方所有」。 6日那天,我只是推開一扇門,走以往會走的通道,用眼睛目視著他們的餐廳設備,就又走出來,完全沒做任何事。 乙方的女兒看我從那扇門出來而以,馬上通知乙方,乙方當時在外面,馬上叫警察來,說我妨害自由,立即作筆錄。 警察問乙方你有看到嗎,乙方說沒有,是他女兒看到我從那扇門出來 警察說這要怎麼告? 乙方堅持說要告刑事妨害自由 現在要到庭說明,我能反告乙方妨害自由嗎? 浪費我的時間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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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