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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1017547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0-05 | 最近登入:10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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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室內裝修業,並經常會有購置家具行為,進貨採購地點國內及大陸地區均有 案件經過為我司(甲方)一項大陸家具採購案,進口貨運物流報關流程均委託大陸當地家具廠(乙方)執行(door to door交易方式),進項憑證亦由乙方委託之台灣家具貿易公司(丙方)開立,甲方並不認識丙方亦無直接與丙方交易 後丙方未依法繳納銷項營業稅遭國稅局查核疑為人頭販售發票公司,進而牽連本公司 甲方實際交易對象為乙方而乙方非為國內註冊法人遂將進口貨物對象委由丙方辦理並由丙方開出銷貨憑證與甲方,進而滿足與甲方合約內容運送貨品至指定地點之條文 貨款給付方式為甲方委請大陸友人直接於大陸匯款人民幣給乙方,甲方負責人再將款項經由台灣私人帳戶匯新台幣入友人台灣帳戶 我司現有與業主簽訂之工程合約,內容有載明家具品項數量,並有交貨給業主經驗收請款入帳證明,並有交貨現場實景實品照片 現遭國稅局認定無進貨事實而採用人頭公司銷項憑證扣抵營業稅,補徵營業稅並加徵一倍罰鍰另移送營所稅主管單位並裁罰補繳17%營所稅及一倍罰鍰 先前已先繳納營業稅及罰鍰近日又收到營所稅單及罰款稅單尚未繳納 綜以上情況希望能有專業律師解答與國稅局進行訴訟的可行性及勝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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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