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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er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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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公司102年12月13日進口葡萄酒一批,於102年12月17日申請報關繳稅,於進口同時,經  國庫署查驗結果,依其他蒸餾酒(葡萄),課徵菸酒稅1,423,125元驗放,至今已過一年6個月,此批酒早已賣出,賣出成本是以原進口煙酒稅計算,嗣經  關務署,還要補徵2,526,694元菸酒稅,是原徵稅額的2.78倍,等同這批貨品賠錢2,526,694元,斯時經查驗的是蒸餾酒的稅率,為何經過這麼久時間,再行補徵菸酒稅,這種不合理的課稅方式 .如何打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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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