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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孝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2-05 | 最近登入:104-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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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2014/12/11夜間我在工地進行交維工項施作, 在工區內突然被一自小客車迎面撞擊, 當下就送到了急診室, 確定兩小腿粉碎性骨折, 至現在尚未康復。(已開完刀在住家休養, 最新的醫生診斷為還要休養三個月) 想請問一下, 合理要求賠償金額是否可要求(1)實際付出的醫療費用。(2)實際付出的看護付費。(3)無法上班的薪資。(4)精神撫慰金應該為多少合適? 因為肇事者在質疑公司施工上的缺失, 所以目前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不過這應該與我被他撞擊的賠償不衝突吧?(公司的部份應該是他跟公司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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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