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kay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6-05 | 最近登入:104-28-05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事情是這樣的,小弟於今年2015年2月時,交給A一筆要清償車貸的錢,24萬元,請A轉交銀行,由於A說他有關係可以透過銀行內部人員,取消掉違約金,所以才交給A此錢,過程由於不放心,所以有請A清楚寫明了,收款證明(A拿了多少錢來替我清償車貸)以及24萬元的本票(此兩樣證明街有發票人簽名以及蓋手印),在三月左右時,由於銀行一直打來催款,A卻刻意隱瞞,說是銀行的某業務挪用了此錢,所以要想辦法還我這筆錢,但是一直到了四月時,由於我等不下去了,說要走法律途徑,這時A才肯說出事實,錢其實已經被A挪用,一直都沒有到銀行人員的手上,因為我只想把錢拿回來,而走法律途徑對方可以脫產,請問有甚麼辦法是可以確定錢可以拿回來的嗎? 報紙上有再收購本票的,可以將我手上的本票轉讓給它們嗎?(本票上無填寫日期,也沒寫指定人)補充,在這過程中A有先還我四萬元,但是尚餘20萬元未還。 
瀏覽:473
日期:10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