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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ce0807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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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曹律師解惑,想進一步請問: 由於遷出時並不知道稅率已有更動,故再重新遷入時,並未重新申請自用住宅,請問這樣是否仍能申請複查? 此狀況是否也還是能適用於土地稅法第九條呢?  再次感謝您的撥冗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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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30
事實經過:祖母過世後,房屋由祖父與三名子女共同繼承,原本祖父與次子同住,後因雙方發生糾紛;民國99期間,長子(我父親)為求方便就近照顧祖父而接過來,因此更改戶籍,約隔兩個月後,因殘障手冊等相關問題又再將戶籍遷回原地址,期間次子(我叔叔)的戶籍與他本人和子女都住在此處直至今日。我祖父於103年底過世後,長子(我父親)接到稅務稽徵處的來函指出「自99年8月起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自100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繳100年至103年之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差額地價稅」並表示這段期間內「無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於該地」所以要求我父親繳交100年至103年的地價稅差額。   問題: 1. 我祖父在99期間雖有遷出戶籍之事實,但約隔兩個多月後又遷回,這樣仍要繳交100年至103年的地價稅差額嗎?2. 由於此處為四人(祖父與三名子女)共同繼承,100年至103年這段期間,我叔叔都住在此此,故我父親一直認知此處為自用住宅,加上於戶籍更動後,本應於100年度就該更改稅率的稅捐稽徵處也未曾更改為一般用地之稅率,因而造成我父親在不知情的狀況而積欠稅務之事實,請問我們可以就這點來申請催繳無效嗎?(去電稅捐稽徵處時,對方表明當處沒有告知之義務,在說明此差額應為當處疏失所造成時,對方也只是不置可否的嗯嗯幾聲帶過。) 3. 目前為止似乎只有我父親收到稅捐稽徵處的催繳信,從來函的每年補繳稅額與該處土地面積來看,稅捐稽徵處要求我父親繳交的似乎是稅率的全數差額,想請問為何是全額而非單只有繼承的四分之一? 這四年的地價稅差額,總額高達一萬七以上,對決大多數的家庭來說都是一項十分沈重的負擔,煩請律師們能撥冗提出建議、提供協助,先在此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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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