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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easo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30-05 | 最近登入:104-31-05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請問:我因親情壓力,在北部的親戚A行號擔任掛名負責人,但我都在中部B公司上班,之前從B公司非自願離職,所以去申請失業給付,但是勞工局說我有在A公司掛名負責人,所以無法給予補助,但其實我沒在A公司上班過,造成我請領失業津貼的損失,這樣的話,我可以跟A公司請求賠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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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3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有同意掛名,除非契約內有明定,否 ... (恕刪) 謝謝 謝律師的回覆,再請教一下,是發給對方"存證信函"嗎? 是否可以建議我 內容大致上是怎麼填寫呢? 比如說要寫什麼樣子說詞等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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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31
沈律師您好: 我是樓主的男友,謝謝您的解答,我在補充一下;目前的情況如下,我掛名的負責人是獨資行號,因應每年五月繳稅的問題,所以在兩稅合一的情況底下,我個人必須把自己在外面的薪資,加上這行號的營利所得,變成我個人原本不用繳稅的,現在多增加了兩萬元的稅出來。因為現在負責人的問題,雙方鬧的很不愉快,所以對方並不打算把他們的這商號所產生出來的稅給繳清,要把這稅丟給我自己繳。 以您的第一點解釋,因為我是掛名的負責人,沒有實際的經營權,所以我無從去結清掉這商號;但是就算是掛名負責人,在商業處或是法律上,我都還是負責人不是嗎? 如果實際經營者把公司亂搞,有事情,我這個掛名負責人來扛;或是賺錢是對方在賺,而繳稅或是欠稅都是我這個掛名負責人在繳,這樣來說應該也是不對,難道法律沒有保障掛名負責人嗎,那我該怎麼樣去保障我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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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