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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Aking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5-06 | 最近登入:106-18-09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各位律師, 家族長輩A當初誤幫朋友當公司負責人,後來該公司雖已停業,但有一些法律訴訟問題(目前已經收到法院判決無罪,也沒當負責人了),在前述訴訟期間,長輩A把名下房產用 500萬金額設定給長輩B(並沒有實際金錢借貸的記錄),想藉此動作來確保長輩A的名下房產不會因為該公司而受到牽連,最近長輩B才發現國稅局有每年針對此筆設定,認定長輩B每年有 25萬左右的利息收入,並且已經連續課稅7年,長輩B的所得稅是由會計師處理,因為利息所得都加總,所以此會計師也沒發現. 現在想請問的是1.有辦法去主張此設定無實際金錢借貸,請國稅局退回過去五年已經收走的稅金嗎?每年的稅金約 5萬( 25萬x20% ),2.如果沒有實際借貸但又在設定申請上寫因為借貸所以設定,這樣長輩會算偽造文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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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9-18
我在google 找資料的過程中找到了對前公司(關鍵字:動游 公司)的不利指控, 因為還有一些朋友在那邊上班,所以我把連結貼到個人的FB(只對朋友公開),雖然我看到其中朋友的留言後就把此篇留言隱藏了,但還是有人把網頁備份下來,接著我就收到動游委任律師函要告我加重毀謗. 想請教的是,依照下圖的內容加重毀謗罪會成立嗎? 我該怎麼處理後續的相關事宜,該委任律師處理嗎? http://i.imgur.com/QTHFLWm.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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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