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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劉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3-06 | 最近登入:104-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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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各位律師你們好 想請教一下由於我和女方是先有後婚而我也願意負責結婚,因此就先生下小孩再補登記及結婚儀式. 但在104/3/23(小孩一個月大)時女方決定要分手,本來隔天我想和家人再去談,但女方家長用晚上沒空要白天的理由推託,而家人也覺得白天大家上班沒空,如果女方執意不想談要拖就來拖.因此分手到現在已近3個月完全沒聯絡. 目前我和女方已經完成訂婚儀式但沒有登記就生下小孩,因女方爸爸不同意先登記所以小孩沒有爸爸應該也入了女方戶口(目前3個月大因分手後沒有聯絡不太確定).我們也沒有登記.等於我既沒有婚姻關係也不是小孩的爸爸,雖然我願意負責但對女方及她家人態度灰心,不想再繼續走下去. 如果我不想要對該孩子再負責,因考量到本人年紀已35(女方33)如果要再找新對象有婚姻關係還要負擔小孩的扶養會造成困擾,是否可以請律師擬證明以後我不需再對小孩負任何責任. 或者即使沒登記也沒有入戶口只要親生子女女方仍可隨時向我請求扶養費或強制認領生父之類? 簡單說如果想做到完全不想再管小孩後續任何問題,也不讓女方能再請求扶養認父之類,是否辦的到?還是只要女方不同意就一定要負責或打官司之類?至於原本訂婚時給的聘金24萬我願意不收回來,只要女方願意切割乾淨.麻煩各位不吝解答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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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