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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ac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7-06 | 最近登入:10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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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阿彬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是沒有誠意回答問題就不用回答廢話了,看起來就是把問題推回給當事人,連最正常的案件討論都不願意說明,即使想委任也不考慮這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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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18
社區管委會因部分區權人於公共空間(例逃生梯間)置放私人物品,遭建管處裁罰4~20萬元,限期改善並得連續處罰。想請問管委會能否向該部分區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因為公共基金屬於全體區權人,因部分區權人違法卻要全體區權人負擔實屬不合理,是否有明確的法源基礎、判例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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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