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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ir wang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9-06 | 最近登入:104-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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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因在網路上購買商品,使用7-11到貨付款功能,到貨後因為已經購買其他家的商品,這個包裹已經不需要了,但賣家傳簡訊來,內容大致為:因為未前往領取而造成賣場損失新台幣60元整,請於幾年幾月幾日前回覆,賣場於追溯期內將提告並請求損害賠償以及法院相官裁判費用。 請問這個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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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