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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30-06 | 最近登入:10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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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社區新舊管委會於104.06.26交接完成,我是舊主任委員曾於104.05.01面試A管理員,曾告知若社區有需求會於104.05.04通知,因其他考量未通知他上班
本人因無法找到適合人員故經管委會通過(有簽任職申請書/主委(我),財委及社區用印)自104.05.19起與社區其他二位管理人員一起工作,新管委會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到104.06.30本人上晚班時,19:30強迫本人工作到24:00離職(不提供非自願離職書及離職金),違法嗎?(找來接替人員即為A管理員)
兩屆主任委員對A管理員是否適用看法不同?我有失職或違法嗎?
新管委會於104.07.01公布欄說明提及本人暫代管理員一職已於104.06.30終止,新職缺由A管理員接手,另又說明A管理員經兩次面試,第一次104.05.16由本人面試(他們未向我求證不適用原由且104.05.12~16本人與妻子到印尼旅遊(有機票等文件證明),我們回到社區已是104.05.17凌晨 )
請問我可提告 : 新管委會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否?如何維護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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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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