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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s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9-07 | 最近登入:10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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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在董事會召開股東會的日期上計算錯誤,少了一天,被政府承辦人員要求"說明",原本秘書要我以誤繕處理,但政府說,如果到時候被提出告訴,這是比偽造文書更重的罪,我很擔心會因此犯罪,請問我該如何"說明",不要以誤繕方式處理,能夠過關? 承辦人員說,公司法未訂期日之計算,因此要依民法規定,必須"掐頭去尾",但是既然公司法未規定,我們能不能以"未規定因此我們並未違反"來處理說明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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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