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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2-07 | 最近登入:10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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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個關於遺產分配的問題想請教。 爺爺為被繼承人,繼承人共有其配偶(奶奶)與其他四名子女。 爺爺於日前過世,且未訂立遺囑。   由於我父親是唯一一名兒子,三位姑姑又已出嫁,故爺爺奶奶順理成章與我們共住,亦因此,爺爺日常生活所需與照料,一概由我們一家負責。 爺爺過世後,三位姑姑不願與我父親進行遺產的協議分割,只放話一切均分。當然,就其應繼分應屬當然,但我父親覺得這樣不甚合理。 因此我們碰到幾個問題: (1) 我們目前只想到往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方面著手,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較利於我父親以分割遺產金額? (2) 如果採取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所謂的墊付扶養費,理應包含所有食衣住行娛樂與看護,但是否有一定的舉證費用支出之必要?又或者有無所謂每月扶養費的金額可循? (3) 即使對簿公堂,若依往例,法院是否仍會傾向均分遺產,即使我父親分得較多一些,其金額亦可能沒多出多少(爺爺遺產約600萬),進而走民事訴訟的利益非鉅? (4) 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返還有無時效之限制(例如只能請求15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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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