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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安33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5-07 | 最近登入:104-14-12
搜尋結果:共 1 頁,5 篇文章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您們對您男友有肇事次因有異見  確實可考慮再申請交通     陳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建議, 應該會照您說的再申請一次鑑定! 請問有特別要再提出什麼好讓鑑定結果不一樣嗎? 另外讓我們不解的是, 鑑定意見和另一張(忘記是研判表還是什麼)中都提到應注意未注意車前狀況, 但我們認為就是因為注意到了才未發生碰撞.....才所幸只有一方受傷, 又說未減速慢行, 事實是紅燈轉綠燈是剛起步之時...若所有車非停滯中左轉的車輛又怎麼敢穿越車流量如此大的縱貫公路...等等邏輯可推斷之事, 雖是事後報案無憑無據沒錯, 但還是讓我們蠻不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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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09
文長抱歉, 由於是事後報案, 我方也會吃點虧, 想請教各位專家們如何調解此事使之圓滿 這場車禍發生在去年的六月, 當事人是我男友(以下稱乙) 當時他正要來找我的路上, 他騎車行駛於桃園縱貫公路上, 時間約下午五點, 天色明亮 縱貫公路車流量一般, 經乙敘述當時左邊是台公車 號誌剛由紅轉錄, 正起步不到一公尺時, 忽有位女騎士(以下稱甲)位公車前經過橫切進騎樓,   乙即時反應煞住車, 並未與甲碰撞, 不過由於重心不穩往右邊摔倒,  甲也注意到乙跌倒, 趕緊上前來查看和道歉, 這時鄰近的交警發現騷動前來慰問查看,  甲和交警說沒事能自己處理, 可能是沒碰撞或嚴重傷害, 交警看了看就離開回到他的崗位 乙試圖要爬起時, 才發現腳竟很痛並無法站立, 牽起車後, 甲提議帶他至右後方骨科查看, 乙候診時撥了通電話給我說發生車禍, 人在骨科, 約莫十分鐘後我趕到 乙和我說了事發經過, 聽完後我看看在不遠處的甲, 她和我眼神對上後上前來說真的很抱歉 並不是故意害他這樣的, 她為了趕著五點上班, 沒有看車才衝出,  見她眼睛紅紅淚水在眼匡打轉, 再加上還不清楚傷勢 我邊安撫著她說沒關係, 等醫生看再說, 最後是小腿骨頭裂, 需打石膏休養三個月, 再加上復健, 才能正常行走 由於乙的職業需用腳力, 無法站立或正常行走對工作和生活都極為不便 便提議還是要到派出所報案, 甲也同意, 並和她剛趕到兩個朋友一同前往派出所 我騎車載著乙到派出所, 用步行的甲和朋友在筆錄做一半時才慢慢走到 換甲做筆錄時她的神情及說詞都變了, 說法也變為停好車, 拿了包包要走進店裡才發現乙跌倒 陪同至骨科也只是基於好心, 一旁的兩個朋友也激動的說又沒撞到乙, 他自己要跌倒的不關甲事 從此開始這場官司..... 在三次開庭來由於甲說詞有些反覆也有邏輯不通之處, 可以猜出法官其實比較偏向乙方說法, 也請到了當時的交警, 不過由於事隔三個月以上, 交警也是事後才來關切不清楚實際狀況, 只好送鑑定 目前也已收到交通部行車事故鑑定書, 鑑定意見為: 1. 甲駕駛重型機車行經無號誌交叉口, 左轉彎車未讓對向執行車先行, 為肇事主因 2. 乙駕駛重型機車行經無號誌交叉口, 未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且為充分注意車前狀況,    為肇事次因 想請問需要再申請一次鑑定嗎? 或是法官會依照鑑定書採取可能的七三分比例判決呢? 謝謝各位花時間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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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07
事情是發生在昨天, 我弟弟(現年20), 獨自一人到桃園某中古機車行看車 不曉得對方用了什麼說法, 讓我弟弟簽下一張也非正式文件也非訂購單, 但有寫些內容的紙張(他並未細看內文), 並和我弟索取身分證正本及一百元, 並在稍晚就和我弟通知車子已過戶完成,  經我弟說他看的車子是一台原市價九萬, 現場賣五萬二之150cc中古車, 但他沒表明想要購買, 也單純發動連試騎都沒有, 也沒拿回任何訂單, 過戶過來的是哪台車對方也未明確表示, 全家人得知後讓我弟自己一人回原店家去取消, 店家向我弟收取兩千元違約金加過戶費, 金額是不大, 我弟弟這種舉動當然也有過失, 但對方這樣的行為難道不構成詐欺?請各位前輩指點, 若想讓自身更有保障能採取什麼措施?並想請問在這段期間對方持有身分證正本會有可能拿取作其他用途如借款等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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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15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種情形要告詐欺恐怕告不成,因為檢察官、法官基本上會認為一個20歲的成年人對於書面文件記載什麼 ... (恕刪) 了解, 我們想法也是如此, 是自己不注意花錢買個教訓, 只是經搜尋該車行在當地臭名昭彰, 受害者大都畏懼黑道勢力, 也因都已成年需為行為負責, 投訴無門下皆作罷, 法律在這時是否失去任何保障呢? 萬幸的是老闆已答應今日再將車過戶回, 再歸還證件, 希望就此順利落幕, 感謝鍾律師撥冗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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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15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就整體買賣過程來說,或許有機會爭執契約之重 ... (恕刪) 感謝曾律師建議! 取回證件後我們再考慮至監理所一趟! 知道能討回公道的可能微乎其微, 但這種長期不乾淨不道德行為令人無法苟同, 也一方面是好奇可能可以主張的方向, 讓該店家知道這樣做為是需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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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