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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水留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2-07 | 最近登入:10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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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勞宿舍管理員,因為宿舍搬遷,外勞需要腳踏車,他們買新的貴,希望我能幫他們找中古車,於是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我去偷了2次腳踏車,回來販賣給外勞,不幸的被警方查獲。在警局我承認偷竊兩個地點,共10部腳踏車,但是偵辦人員跟我說,要我提出更多地點,及偷竊的數量。
警方說法如下:你認10部是偷,認15部也是偷,而且就算你不認,我們一樣可以擴大辦你,因為你們公司外勞,腳踏車幾乎都是偷的,只要找人去指認出贓車,不管是不是你偷的,外勞一樣為了避責,也會向警方供稱是向你購買的,(強迫中獎)
事實:我偷了2個地點,一共10部車。
筆錄:寫4個地點,共15部。
1.刑責會不同嗎?
2.我15年前有酒駕公共危險罪會影響嗎?
3.我能向檢察官說明實情嗎?
4.說出算翻供會麻煩,會影響判決嗎?
5.我是單親爸爸,小孩要照顧,開庭時能有機會說出,請求到緩刑的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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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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