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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天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5-08 | 最近登入:10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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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教一下 我借錢給對方 七萬 對方也有親自簽下本票 及 借據 並且壓下手印 償還日期並為期一年要償清借款金額 但要是一年後期限到的時候對方要是沒還清金額並且無工作或是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 那麼我 可拿借據及本票去法院提告並且請法院強制要求對方償還金額嗎? 以下是借款契約書範本 諾是對方 親自簽下這份契約書 時間到要是真的沒有還清債款 我拿這份契約書以及壓過手印的本票去提告 法院會受理嗎? 案件會成立嗎?提告費用是由我方還是對方付款?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茲因債務人 X X X (乙方) 因週轉需要,向債權人 X X X(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甲方借給乙方新台幣 7 萬元整,當場以現金全數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二、乙方開給甲方面額新台幣 7 萬元整,之本票1 張 三、借款期限:自民國104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05年6月26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雙倍借款金額 14 萬作為償還 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 五、本借款所稱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均包括本抵押物其繼承人、受讓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重整人、遺產管理人或債務清理人。 六、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保證所提拱擔保物,完全為合法所有,並無法定抵押權或長期押租或一般租賃權或任何足以妨礙抵押權行使,減損抵押權價值之權利存在,若有不實 ,願受詐欺罪論處,並負責一切損害賠償。 七、義務人連帶債務人茲切實聲明,所提供擔保品,並非家屬賴以維生所必需財產,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八、本約擔保物如全部或一部份因公用徵收,得領取補償價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代理擔保提供人,直接請求領取,以抵償已到期或未到期之債務,債務人及擔保提供人均絕無異議,此項委 任以本約為委任之證明,不另立委任狀。 九、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十、倘因債務 新台幣 七萬元整 不履行,本人無條件履行點交義務,倘本人因故不在場,任由債權人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十一、本契約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其他特約事項:本件借款契約書當於債務人及債權人親自簽署 並以私人簽章及指紋證明 以茲證明無他人冒用名義 此文件一式兩份 債務金額 新台幣 七萬元 整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未償清 債權人將可要求債務金額 七萬元 雙倍 賠償 並將可提告債務人 由法院強制執行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含屆滿之日前償清債務 將 此 借款契約書 雙方當場銷毀 並不得以影本在做討取債款為由 。 十三、諾債務人 所提供之資料 諾有任何不實 將可即刻 提告 願受詐欺罪論處 任由債權人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債 權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債 務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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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