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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o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9-08 | 最近登入:104-19-08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謝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但小弟仍有兩個問題~~ 1.台灣刑法第七條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刑法第五條及第六條), 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因為洗錢防制法在台灣為特別法,故不包括在刑法第五條及第六條內,且洗錢防制法 第11條規定 有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 資助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該組織活動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問題是洗錢法不再刑法第五及第六條規定內,也不符合最輕本刑三年以上徒刑! 所以代表國外洗錢不會被刑法第七條追溯? 如果在國外洗錢並不會觸犯刑法第七條規定,那小弟我就不用提供台灣相關資料給 澳洲法庭了,因為台灣並不會追究,所以給就沒有理由要求澳洲法庭減刑. 2.目前確認澳洲法律是一罪不二罰,且台灣和澳洲並無邦交,當我服完澳洲刑期後會被 驅逐出境回台灣,澳洲是否會把我的犯罪卷宗交給台灣(目前所知如果在美國犯罪,美國 會轉交台灣卷宗,但日本犯罪卻不會.所以請問澳洲是否有此慣例???) 因為就小弟自己的認知,外國政府認定此人因觸犯外國法律,但經判決後已經服刑完畢! 故基於各國司法獨立性並不會多此一舉! 謝謝各位律師解惑~
瀏覽:6071
日期:104-08-19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目前在澳洲伯斯~因為涉及一起洗錢案   在這邊已經請了華人律師 目前結果不是太理想  可能會面臨最高10年的徒刑! 我上網有找到 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所以代表我回台後還會面對台灣的司法,所以我跟律師說我國這條法律後 他希望我可以提供這條法律的相關判決實例及條文相關規定(都是英文版) 將來在澳洲法庭上可以提出. 因為既然回台有很大的機會會再次被判刑,所以希望可能跟澳洲這邊的法院求情減刑 想請問版上是否有律師可以提供相關協助(諮詢費的部分我會請台灣家人代為匯款) 我希望可以找到台灣有負責刑事的律師,跟澳洲這邊的華人律師連絡,看台灣那邊需要能夠提供什麼證明及資訊來換取可能減刑的機會. 謝謝各位律師! EMAIL:jim00451419@hotmail.com
瀏覽:6071
日期:10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