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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1-08 | 最近登入:10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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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
我方行駛在主幹道上(自小客車),對方行駛在小巷子(摩托車),地點並沒有任何交通號誌
我方當時行駛時大約為30公里左右,看到當方摩托子由巷子衝出時踩剎車,但是因為對方車速過快所以來不及,第一時間下車查看並打電話報警,看對方有受傷並有通知救護車,後續我們也因為對方受傷有持續並關心對方,也有跟對方談和解但是對方推拖,我們也就告知對方那請他們通知何時要談和解。後來接到調解委員來電告知對方有申請調解,對方獅子大開口要20萬(因為對方說可能未來很久都不能工作所以要算6各月*2萬,然後算各齊頭所以要20萬,對方當時在醫院三天出院)
我們有告知對方經濟狀況無法讓他們要求這樣,並提出我們可以許可的金額,但是對方不肯,所以調解不成立。
初步分析研判表:我方-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肇事致人受傷。依據安全規則第93條1項2款及處罰條例第61條3項。
對方-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停)指示。依據處罰條例第45條15款。
是否因為對方受傷我們就要被對方隨便開價,是否我們就要付所有的肇事責任(對方一直認定他們有受傷我們是開車的就是我們的錯)
是否有何種方法可以有利處理
上法院是否有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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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1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以你對車禍事故是否需要負擔侵權行為責任而定,若對方如果 ... (恕刪)
是否需要負擔侵權行為責任<=請問這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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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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